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已修订的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10-25

 
 
 
杨新江〔201361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已修订的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有关单位:
近日,社区(街道)党工委会议和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已对2012726日下发的《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已修订的《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20131025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012725党工委会议通过,20131025党工委会议
1024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深化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沪财库〔200731号)、《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杨财发〔200921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杨财发〔2013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和街道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意义和必要性。
公务卡制度改革,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减少单位现金使用量,提高公务结算效率和公务支出透明度,完善公务支付手段,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全面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解决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减少“有卡不用”现象,从而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街道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本街道公务卡的持卡人范围为街道办事处本部的机关公务员、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事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公务支出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范围。
本街道公务卡结算范围依据区财政局《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和支票结算。原使用贷记凭证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
(一)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贷记凭证结算的情况:
1.列入《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
2.《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发生的单笔200元以上餐饮费、购物费(食品、办公用品)等。
(二)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消费的公务支出;
2.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且只能在不具备刷卡条件场所消费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需用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具体包括: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等;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用现金或支票结算的支出。
    (三)除上述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的,应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报销。《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必须一事一批,并随同发票、清单等单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和入账凭证。
第五条  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后的报销审批程序(结构调整)
(一)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前,应事先按照街道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征得相关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街道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取得有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在报销单后除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外必须同时附有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否则不予报销。财审科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街道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不再向持卡人支付资金。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审科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最迟在到期还款日前五个工作日内(12月当月发生的支出应在1225日前)到财审科办理报销业务。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所在科室相关人员向财审科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按照报销流程报请批准后,暂时办理借款手续,财审科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2日内必须补办报销手续,冲抵借款。
(五)财审科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第六条  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内部管理(结构调整)
(一)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向财审科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和费用。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补办业务。补办后,持卡人应及时将补办信息告知财审科。
2.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凡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街道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3.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4.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自行提取现金的,所产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5.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二)财审科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务卡的申办工作。由财审科统一组织向公务卡代理银行申办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审科在确认核实后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2.负责公务卡的日常报销工作。由财审科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街道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区财政局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3.负责公务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审科通过区财政局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
4.负责与公务卡发卡行的对账工作。由财审科负责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与发卡行做好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的对账工作。
5.负责协助公务卡发卡行进行催收欠款工作。由财审科协助发卡行向本街道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组织科的主要职责:当本街道发生公务员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及时通知财审科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
(四)各科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本科室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一)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应通过财审科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按公务卡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审科负责解释。
 
 附件:1.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附件1
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费用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附件2
 
 
 
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经办部门:
 
事由(一事一报)
 
情况说明
 
报销事项
报销金额
1
 
 
2
 
 
3
 
 
 
 
 
 
 
 
 
 
 
合计
 
报销人签字:
报销日期: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