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021-07-30

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责任部门:局办公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责任部门:局市场管理科、局文物管理科、局执法大队、区文化旅游管理事务中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上海市非遗保护条例》(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区非遗分中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责任部门:局文物管理科、局执法大队、区文物管理事务中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责任部门:国歌展示馆、区文化旅游管理事务中心)

二、项目清单(重点普法任务)

1、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

坚持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处级干部专题学法制度。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文化、旅游、文物专业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学习和研讨,不断提高我局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机关公务员和系统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将宪法、《行政许可法》纳入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入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定期组织局机关干部和系统各单位负责人、职工学习行业专业法规和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通过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以及权责清单,督促公务员进一步熟悉、掌握《行政许可法》和文化、旅游、文物行业法律法规。

紧密结合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带头模范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2、把普法融入制度建设过程

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政策解读机制,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征求意见;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将政策解读作为其中程序。

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涉及文化、旅游、文物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讲清讲透 

3、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文化、旅游、文物专业人员的学法用法活动。开展《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文博单位的法宣传教育,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开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加强对文化、旅游、文物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自律和规范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通过自主管理,倡导各类经营单位坚持守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秩序。

加强对全社会文化和旅游法律、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行业法规,深化“法律七进”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宣传文化文物行业法规。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植入各类文化艺术表现形态,推动创作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培育法治文化活动品牌。积极利用资源优势开展特色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宪法宣传周等各种主题活动日,精心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运用网络传播,弘扬主旋律,激发法治正能量。培育和推广互联网法治传播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建立良性常态的内容供给机制。

三、重点普法对象

1、区文化旅游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2、区文化旅游系统行政事项执法人员。

3、各类文化、旅游、文物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