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科委、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科技园区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4-18
杨府办发〔2014〕9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科委、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科技园区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科委、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科技园区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3月18日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4月11日
杨浦区关于科技园区考核激励办法(试行)
为推进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园区在推动产业集群、创新创业的引领作用,引导科技园区品牌化、特色化、规模化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科技园区。
二、考核原则
1、促进区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
2、促进做大产业规模,提升区域经济贡献水平。
3、促进产业能级提升,推动“两个优先”产业集群发展。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基本指标考核创新能力、发展实力、经济贡献、产业集聚等四大类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孵化加速能力和创新基础设施两项指标。考核得分为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得分两者之和。
1、创新能力:主要考核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两项指标,占考核权重20%。知识产权指标主要考核各类知识产权的授权数量和水平,成果转化指标主要考核以技术转让、技术承接为主的成果转移转化数量。
2、发展实力:主要考核创业企业、加速企业、规模企业三项指标,占考核权重30%。创业企业指标主要考核大学生创业企业数,加速企业指标主要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等创新型企业数,规模企业指标主要考核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企业、上市企业、总部企业数。
3、经济贡献:主要考核区域经济贡献总量、区域经济贡献增长速度两项指标,占考核权重20%。区域经济贡献总量指标主要考核园区企业产出的区级税收总量,区域经济贡献增长速度指标主要考核园区企业产出的区级税收增长速度。
4、产业集聚:主要考核“两个优先”产业集聚、特色产业集聚两项指标,占考核权重30%。“两个优先”产业集聚指标主要考核“两个优先”企业区级税收比重。特色产业集聚指标主要考核园区特色产业的企业区级税收比重。
5、加分指标:分别是孵化加速能力指标(5分)和创新基础设施指标(5分)。孵化加速能力指标主要鼓励园区主动对接上海市孵化器考评要求,创新基础设施指标主要鼓励园区提升科研专业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四、职责分工
1、成立由分管副区长领导,区科委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园区办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园区考核管理、审核批复、监督检查等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区科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金融办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做好相应年度考核目标制定、认定办法制定、产业认定以及指标完成情况审核工作。
五、考核程序
1、工作启动。每年一季度,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出考核通知。
2、材料递交。各园区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区科委递交上年度科技园区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3、材料受理。区科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园区材料分送各部门。
4、部门审核。各部门按照分工职责对各园区相应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并打分,结果反馈区科委汇总。
5、部门会审。区科委组织召开部门会审会议,形成考核初步结果报区政府。
6、结果确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考核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并确定最后考核结果。区科委以文件形式出具考核意见批复各科技园区,抄送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7、资金清算与拨付。各部门按照资金清算拨付程序办理相关清算和拨付手续。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对经认定的存量科技园区,考核结果60分及以上的,按其所考核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支持;考核结果60分以下的,除对园区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外,对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不再给予支持。
2、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科技园区,设立科技园区管理团队奖励资金予以奖励,其中:90分及以上奖励30万元,80分(含)~90分奖励20万元。
3、对经认定的新办科技园区,自招商起始年度起(第一家税管企业税务登记年度)三年内,按年度区域贡献给予支持,第四年起纳入存量科技园区考核激励。
4、鼓励和支持考核结果优良的科技园区申报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给予安排年度国家、本市专项区级配套资金和区级专项资金。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16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内新批准的科技园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2、对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批准的科技园区按照本区原有政策执行至2014年,2015年度起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有新办科技园区按照原新办科技园区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适当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