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拒,劳动者有赔偿金吗? 2019-03-18

问:合同满十年,我要签长期合同公司不答应。只给签两年,我可以不签吗?不签有没有赔偿啊?”

答:首先,劳动者合同满十年,有以下两类情况:

一类情况是尽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是原来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未到期。这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改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在用人单位不答应的情况下,劳动者也不能单方面强制要求改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还有一类情况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原来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或者已到期,双方准备续订劳动合同。那么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尽管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劳动者坚持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总的来说,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是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继续用工,则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而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