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杨浦区养老服务护理行业拔尖技能人才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4

 

 

杨浦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杨浦区养老服务护理行业拔尖

技能人才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浦区内各养老机构(含社区长者照护之家):

经区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杨浦区养老服务护理行业拔尖技能人才扶持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杨浦区民政局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浦区养老服务护理行业拔尖技能

人才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为切实增强杨浦区养老服务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护理行业顶尖技能人才向杨浦集聚,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护理队伍建设 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及《上海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杨浦贯彻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本区养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标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围绕“引进”、“留住”、“提升”三条主线,重点聚焦养老服务护理行业拔尖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落实积极有力的激励举措,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引领、示范作用,调动全区养老服务护理人才队伍干事创业、追求卓越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助力杨浦养老服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扶持、引进及培育,构建以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及高级工(三级)为核心的养老服务护理行业拔尖技能人才队伍,打造杨浦“养老护理工匠”服务品牌。

三、激励举措

(一)人才引进及绩效激励

1、养老护理高级技师

(1)对象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一级)”;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并与本区养老机构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处于有效期内);承诺或者已经在本区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不少于5年。

(2)绩效条件。成立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工作室,并落实以下工作:执行技师带教培训任务,编撰培训教案,每名高级技师年度带教学员不少于10人,累计为本区培养出不少于1名“技师(二级)”技能等级的护理员;每年根据养老护理行业形势撰写一份分析研究报告,为行业发展提出专业意见。

(3)激励标准。按要求培养出相应数量及技能等级的护理员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另给予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一定带教资金支持。

2、养老护理技师

(1)对象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技师(二级)”;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并与本区养老机构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处于有效期内);承诺或者已经在本区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不少于3年。

(2)绩效条件。落实以下工作:执行高级工带教培训任务,根据计划开展每年教学活动,每名技师年度带教学员不少于10人,累计为本区培养出不少于3名“高级工(三级)”技能等级的护理员。

(3)激励标准。按要求培养出相应数量及技能等级的护理员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

3、养老护理高技能代表

(1)对象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三级)”;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并与本区养老机构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处于有效期内);承诺或者已经在本区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不少于3年。

(2)绩效条件。落实以下工作:执行护理员带教培训任务,根据计划开展每年教学活动,每名高技能代表年度带教学员人数5人,累计为本区培养出不少于5名“初级工(五级)”及以上技能等级的护理员。

(3)激励标准。按要求培养出相应数量及技能等级的护理员后,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人才落户激励

1、文件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20〕25号)。

2、直接申办条件

本区养老机构引进的养老护理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落实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3)本区养老机构如纳入本市人才落户政策重点扶持支持名单的,按本市相关政策办理。

3、纳入区自主审批范围

除上述条件外,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考虑纳入区自主审批户口落沪范围:

(1)为本区养老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a.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一级)”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b.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技师(二级)”,且获得国家及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c.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奖(三等奖及以上);d.获得市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金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3)依法按实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并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在本区从事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行业满5年;

(4)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

(三)人才公寓激励

1、对象范围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的本区养老机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a.获得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三级及以上;b.两年内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为“优秀”;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拥有本市户籍,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养老机构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经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产权住房,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市筹及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2、激励标准

参照杨浦人才公寓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核心骨干给予入住人才公寓名额,并享受基础租赁价格的7折优惠。其中,等级评定为三级的养老机构可申请3套人才公寓(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为“优秀”的养老机构参照);四级的养老机构可申请5套人才公寓;五级的养老机构可申请10套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租赁采取先到先得、轮候等待的方式申请租赁。

3、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可续租,租赁总长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6年。

(四)区统筹公租房拆套供应激励

1、文件依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类重点行业企业一线职工公租房保障力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房保障〔2020〕67号)等相关文件。

2、对象范围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的本区养老机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a.被纳入本区公办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b.获得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二级及以上;c.上一年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2)所在养老机构同意承租区统筹公共租赁住房;

(3)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上海市居住证可由单位承诺,上海市居住证在一年内后补);

(4)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6)如之前已申请过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赁年限须一并计入且须符合本市公租房租赁年限相关政策。

3、房源保障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拆套租赁的公租房房源,租赁价格根据公租房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主要用于向本区公共服务类重点行业企业一线职工提供公租房支持保障。

4、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五)住房补贴激励

1、对象范围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三级)”及以上;

(2)按实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并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时距劳动合同到期半年以上);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产权住房。

2、激励标准

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具体按申请人实际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根据月补助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技能等级

激励标准(元/月/人)

高级技师(一级)

1500

技    师(二级)

1000

高 级 工(三级)

800

(六)个人荣誉激励

1、对象范围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当年度国家及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奖项

(2)按实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并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请时距劳动合同到期1年以上)。

2、激励标准

根据所获奖项奖金予以1:1配套一次性激励。

(七)其他激励举措

1、对象范围

本区优秀护理人才代表。

2、激励标准

积极推荐先进模范代表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人员;争取将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技师”及以上,或市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

四、工作程序

除户口激励政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直接申办或报区政府决策外,其余激励政策采取以下申报流程:

(一)申报

区民政局每年定期开展人才激励申报工作,由养老机构(即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杨浦区养老机构护理拔尖技能人才激励政策申请表》,并根据具体申请政策要求,同时准备以下材料:所在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技能竞赛获奖证明、个人荣誉证明、个人身份相关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其他针对性申请材料(申请人才公寓还需同时填报《杨浦区人才公寓准入资格申请表》;申请区统筹公租房拆套供应还需同时填报《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初审

由养老机构(即用人单位)对申请享受激励政策的人员情况进行初审,无误后报区民政局。

(三)复审

由区民政局对相关申请材料开展复审,复审结果报区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

(四)分项审批

1、人才落户激励申请经获得区民政局复审意见后,按区就业促进中心(公共人事服务中心)相关要求操作。

2、人才公寓激励申请须请养老机构(即用人单位)获得区民政局复审意见后,根据人才公寓相关申请程序报送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养老机构(即用人单位)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入住合同;

3、区统筹公租房拆套供应激励申请须请养老机构(即用人单位)根据公租房政策要求报送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养老机构(即用人单位)及所有租赁居住使用人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若申请租赁需求超出剩余的一线职工公租房数量,则申请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轮候排队。

3、其他激励申请经区民政局复审通过后即出具审批结果。

(五)公示

相关养老机构(即用人单位)须对其审定通过的激励人员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激励资金由区级财力承担,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拟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试行期满后视效果予以修订完善。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