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6-27

杨人社201852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杨浦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杨浦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627

 

 

 

 

 

 

杨浦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杨浦区各街道镇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做好地区就业援助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关于印发<规范本市就业援助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201816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性质

在各街道镇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服务中心”),是承担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困难群体托底安置任务的就业援助基地。

就业服务中心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一)管理原则

就业服务中心遵循“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就业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得全面委托第三方管理。

(二)组织机构

1.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运作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服务中心的章程规定执行。

2.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服务中心的章程规定执行。

3.行政负责人

负责人应由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热爱公益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我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负责人的工资一般不得超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

负责人为专职人员,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权利: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4.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根据基地内从业人员规模确定,按照每100人配备一名管理人员的标准,最少不得低于3人。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不得超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二倍。

管理人员根据岗位的性质,具体负责单位的人事、财务、行政、岗位开发、岗位核查等工作。

5.资产和财务管理

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民办非企业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政府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积累主要用于单位的风险防范和运营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就业服务中心的资产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规定、就业服务中心章程、市区有关要求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人员管理

1.招录人员

1)招录条件

就业服务中心新招用从业人员,应当从辖区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录用。

2)招录流程

对于拟录用的人员,应将其姓名、录用时间以及是否属于补贴对象等信息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与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招录手续,安排从事相应的工作。

3)招录额度

在规定的总量范围内,新安置进入就业服务中心的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超过规定的额度,仍有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安置的,由各街镇向区人社局申请增加额度。经批准后,就业服务中心方可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区人社局将根据全区额度情况,统筹调配各服务中心的人员数量额度。

2.人员管理制度

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等手续。劳动合同应该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就业服务中心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在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场地内部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项目管理

1.项目协议

就业服务中心应该与业务单位签订项目承包协议。协议的条款应包括:项目标的、项目承包期限、岗位类型、岗位数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2.岗位要求

就业服务中心内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应符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岗位:包括社区保安、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保养、社区卫生消毒等岗位;

2)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岗位:生态养护、车辆停放保序、垃圾回收等岗位;

3)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岗位:包括单位保安、保洁、保绿、保养、卫生消毒、助餐等岗位;

4)其他适合安置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线非管理类岗位。

就业服务中心结合地区实际开发的其他“适合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线非管理类岗位”,如需纳入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范围的,需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申报备案。

三、就业服务中心的监督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谋划区域内就业援助工作,包括就业援助政策的制定;就业服务中心岗位额度分配与调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的审批;对申请享受相应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等。

(二)区就业促进中心

区就业促进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工作,落实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扶持政策,审核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加强对于各类补贴资金的监管,杜绝“空岗”现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区就业促进中心每年组织对就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就业援助法规政策、“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规范、廉洁从业教育等内容,不断提高“就业援助基地”工作人员的政策执行力以及防控廉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区就业促进中心每年对于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就业援助基地内的从业人员的岗位核查以及对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等资金的审查。

(三)街道镇

各街道镇承担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负责指导中心的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管理、岗位核实、待遇发放、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就业服务中心平稳运行并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就业服务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就业服务中心的补贴拨付

(一)补贴标准

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原“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的转制载体,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安置机构,根据“总量控制、政策不变”的原则,在岗位额度内,无论是原“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内转制安置到就业协作中心的人员,或者就业服务中心新录用的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均可以申请“两个50%”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就业服务中心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了公益性岗位的“两个50%”的补贴扶持后,不得同时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人员”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补贴拨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社会保险费补贴隔月发放至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缴纳账户。

对于岗位补贴,则是参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资金的发放模式,根据就业服务中心的申请,按月由失业保险基金直接补贴至就业服务中心的银行基本账户。就业服务中心应保证政府补贴资金用于从业人员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出,不得挪用截留。

区级补贴资金的标准、流程以及拨付方式等,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贴拨付流程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拨付流程,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五、其他

1.就业服务中心的部分岗位,可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参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1640号)相关规定执行。

2.就业服务中心新招用的从业人员,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的,在3年内按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于地区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岗位、人员、补贴资金等内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对于在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实的违规套取、骗取各类补贴资金的,应按规定追回资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安全。

4.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