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事务(10项全) 2016-03-07
社会救助事务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
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该非”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所需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说明家庭人员和经济情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因)
(2)居民身份证(以及学生就读证明)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职工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银行卡前三个月对账单)
(6)养老金领取证明(银行卡前三个月对账单)
(7)农副业和土地流转收入证明
(8)务工收入证明
(9)法院出具的赡(抚)养调解书、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协议书
(10)外来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享受社保和低保情况说明
(11)申请之月前三个月的家庭煤(燃气)、水、电缴费发票或缴费证明
(12)劳动手册和就业登记证明
(13)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4)享受大龄就业补贴的证明
(1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证明
(16)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的证明
(17)残疾证
(18)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19)大病重病证明(或住院治疗后的出院小结)
(20)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
(21)人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
(22)银行存款、保险、基金、证券、车辆等财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2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结时限:30天
2、低保救助复审
条件:
上海市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所需材料:
(1)上海市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复审表
(2)《劳动手册》
(3)身份证
注:低保家庭人员1个季度复审1次,重残无业及特殊救济对象半年复审1次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医疗救助
条件:
(1)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人员
(2)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无疾病限制、门急诊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只包括三类大病)
(3)本市城镇人均收入在1580元(随低保标准调整)以下的家庭中患病住院治疗人员(无疾病限制,门急诊三类大病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以上的三类大病包括:① 尿毒症透析
② 精神病
③ 恶性肿瘤
所需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户口本首页,内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支付住院或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出院费用明细单(必须是医疗单位出具的电脑收据)
(4)门急诊三类大病需提供与发票对应的就医记录册复印件
(5)必要的有关疾病诊断书及病史证明材料(出院小结)
(6)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核定低收入家庭时必须提供人均低保1.5倍以下的收入证明,低保人员查民政信息网确认。)
(7)所属单位(包括工会组织等)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8)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
(9)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0)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1)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2)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账户信息查询表
(13)劳动保障部门医疗救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14)残联医疗帮困的证明材料(如重残人员提供重残无业证明复印件)
(15)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备齐后凭告知书正式向户籍所在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
4、低保救助出证(享受低保证明和未享受低保证明)
条件:
上海市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所需材料:
有效的身份证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5、粮油帮困
标准粮油帮困卡(2015年标准)
条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无其他救济补贴收入的七类特殊对象:
① “三无”对象、特殊救济对象
② 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
③ 70岁以上老人
④ 重残无业人员
⑤ 与残疾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没有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子女
⑥ 大病重病患者
⑦ 本市“一老养一老”家庭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夫妻双方可以享受粮油帮困
粮油帮困券:
发放对象:低保家庭中60岁至70岁老人
使用范围:本街道指定超市—良友便利店
办结时限:30天
6、救助渐退
条件:
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能主动、及时、如实向申领低保金的街道(乡镇)救助事务管理所申报收入状况
后台:
(1)救助减退金的计算方法:
① 减少救助金减退办法
救助金减少但不退出低保的家庭,对重新核算后应予扣除的低保金部分,按下列不同情况,分2-6个月逐步扣除至调整后金额
② 退出低保减退办法:
i 因政府推荐就业后退出低保的家庭,按上述方法计算“渐退金”累计一次性发给
ii因自谋职业而退出低保的家庭,按上述方法计算“渐退金”累计总额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2)其他事项
享受“救助渐退”政策的家庭,如果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救助,原来发给的“渐退金”要按实际家庭人口折算为基本生活费,折算期内一般不予受理;同时,不能再次重复享受“救助减退”政策
7、教育救助
条件: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包括
① 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② 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③ 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④ 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所需材料:
① 本人手写申请书一份
②《助学申请表》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帮困助学内容
“两免一补”,即免杂费、书本费和补助生活费
① 运作方式:申请“两免一补”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助学券实行实名制,遗失不补。在盲、聋、辅读学校就读,具有本市户籍、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帮困助学,不适用助学券,而是按照《上海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执行
(3)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① 帮困助学对象: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学生)就读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② 帮困助学内容:补助学费、书簿费、生活费
③ 运作方式: 申请帮困助学的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或后一周,由学生(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帮困助学申请表》,并经户籍所在街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或出具家长单位证明,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4)普通高中学校
① 资助范围:公办、转制、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
② 资助对象:在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烈士子女
③ 资助内容: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补助生活费
④ 运作方式:首先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资助申请表;其次由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街镇救助机构对低保学生出具低保证明;学校审核后,交学校隶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8、重残无业人员补助
所需材料:
(1)上海市城乡居(村)民社会救助申请表
(2)社会救助调查审批表
(3)残疾人残疾证明(向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
(4)残疾证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户口簿复印件
(7)个人婚姻状况证明
(8)失、无业证明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注:此类人员变更及调整由残联负责,救助后台负责发放救助金及档案保存
9.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对象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① 患大病重病的
② 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 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④ 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受理条件:
(1)支出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① 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
②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③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④ 家庭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家庭财产条件
家庭财产限额标准及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内容,依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沪府办发〔2012〕32号)规定为:
① 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含5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5万元(含5.5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②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③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 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
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1)《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以及学生就读证明)复印件
(3) 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收入证明:
(1)养老金领取证明(申请之月前12个月)
(2)高龄纳保老人纳保证明
(3)职工收入证明或务工收入证明(申请之月前12个月)
(4)享受灵活就业补贴证明(申请之月前12个月)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证明(申请之月前12个月)
(6)外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收入 、缴金、享受救助、医药费用报销等情况的证明
(7)其他收入证明(申请之月前12个月)
财产证明:
(1)房产证复印件、住房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
(2)银行存款、保险、基金、股票、车辆等财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医疗费用支出证明:
(1)医疗费用发票(申请之月前3个月发票原件)及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
院小结)复印件
(2)各类医药费用已报销证明及医药费用复印件
其他材料:
(1)劳动手册
(2)丧劳鉴定书等丧劳证明
(3)残疾证
(4)居住地所在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证明
(5)其他
复审工作: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3个月复审一次。已经获得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3个月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做出继续或停止救助的决定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0、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
申请专项救助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80元(随低保标准调整)
(2)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5)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注:以上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所需材料:
(1)《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证明原件、复印件
(4)其他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