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应急 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1-07-14
各成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等文件要求,经上海市杨浦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各单位,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杨浦区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市杨浦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代章)
2020年6月1日
上海市杨浦区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应急处置预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做好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应急处置工作(非正常停业指机构未经规范程序办理清算、注销等程序即停止服务),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突发风险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防范和科学处置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风险问题,维护全区培训市场的健康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2号)的要求,按照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杨浦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管理原则
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成立区工作专班,明确培训机构停业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依法做好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应急处置工作。
明确职责,完善流程。结合杨浦区实际,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制定完善符合区内实际并且全面、高效、及时的处置工作方案。
依法处置、确保稳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快速启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稳妥处置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组织机制
(一)组成区工作专班
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信访、宣传(网信)、金融、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组成工作专班,形成处置方案。
(二)明确牵头部门
依据《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职责分工、培训内容监管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有关健全综合执法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明确牵头部门:
1.经许可的培训机构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告知书)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无需许可的培训机构
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培训机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营利性)或区民政局(非营利性)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从事体育指导的培训机构,由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营利性)或区民政局(非营利性)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市场监管局(营利性)或区民政局(非营利性)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无需许可的培训机构,由区市场监管局(营利性)或区民政局(非营利性)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未经许可的违规机构
未经许可的违规机构(含应经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机构,以及无证无照的非法办学行为),由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法,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事件的特殊情况,由区工作专班确定牵头部门。
四、运行机制
(一)监测与预警
基于舆情监控、机构主动申报、业主对机构拖欠租金、员工社保及工资拖欠等方面的预警,各发现部门依职责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报送牵头部门。
1.牵头部门督促机构向登记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主动报告预警情况,统一汇总梳理相关信息。责令机构规范收费,严格管理预收资金。
2.牵头部门要求机构尽力履行现有服务协议,要求机构负责人保持通信畅通、不得潜逃,积极配合各部门的处理工作,提供各类信息。督促机构安排专人向学员(或家长)与员工进行解释,汇总诉求。
3.区网信办关注网络舆情,对违法违规和不良网络信息进行处理,并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由区信访办关注投诉举报情况,将发现的线索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
4.牵头部门鼓励机构寻求同业互助,对自愿提供资金支持(含投资、收购、借款等)的其他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对确实难以继续提供服务的机构,牵头部门鼓励其与同行业其他机构合作,分流安置学员与员工。
(二)应急处置
牵头部门根据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区工作专班,启动应急处置。对各类培训机构停业引起的应急事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做出相应处理。
1.接待及安置
(1)牵头部门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员与员工的接待解释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设立专门接待点。
(2)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首问责任制,对上门和来信来电的信访、投诉人员进行接待解释,按照统一口径予以答复,不得推诿,不得引导人员聚集;区市场监管局汇总投诉信息并提出意见。
(3)牵头部门督促停业机构做好学员分流安置工作,鼓励支持行业公益互助行为。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机构员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5)区涉外部门(外专局、出入境)等对涉及外籍员工工作许可、出入境证件的事项依法处置。
2.维稳工作
(1)区政法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牵头街道、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工作。
(2)区信访等部门对收到的投诉和监控到的信息,根据职责分工及培训服务内容,转送、交办相应的职能部门。
(3)区公安分局维持人员聚集场所的稳定秩序;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4)区网信部门关注网络舆情,对违法违规和不良网络信息进行处理,并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
(5)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统一口径,并由区委宣传部门发布。对学员有关分流和退费的诉求,各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答复。对员工有关劳动纠纷的投诉,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调查并确定口径。对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由区公安分局进行调查并确定口径。对涉及学员贷款等金融事项由区金融办确定口径。
3.依法处理
(1)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由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对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掌握情况、开展风险研判,并依法进行处理。
(2)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行使涉及培训机构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开展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基于投诉、举报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依法行使培训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调查处理:①相关职能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发现停业前资金有被挪用、侵占、大额提现、卷款潜逃等嫌疑的;②培训机构负责人潜逃并有犯罪嫌疑的;③其他依法需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
(4)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涉案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5)对学员权益受损情形,引导走司法程序维权。申请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处理。
(6)区住建部门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业主的政策宣传,督促培训场所的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违法违规培训服务的处理工作。
(7)区金融办对其监管对象相关业务开展合规性调查,并依法处理。
(8)对涉及失信的机构及责任人,按照规范程序纳入黑名单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9)按照职能分工,各部门对相关证照依法进行处理。
(10)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重大的机构停业事件,由牵头部门提请上级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附件一:部门分工汇总表
附件二:监测与预警流程图
附件三: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一:
部门分工汇总表 |
|
职能部门 |
职责分工 |
牵头部门 |
牵头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机构配合处置工作;会同各部门形成统一答复口径;鼓励支持同业机构公益互助(相关行业部门配合);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停业事件,提请上级部门召开专题会议。 |
区教育局 |
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告知书)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受理机构员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
区民政局 |
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创新培训等无需许可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无需许可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未经许可的违规机构,由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法,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汇总投诉信息并提出意见。 |
区卫健委 |
会同区教育局对托育机构(告知书)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区文旅局 |
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或区民政局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的培训机构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出入境事宜进行处理。 |
区体育局 |
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或区民政局对从事体育指导培训的培训机构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区科委 |
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或区民政局对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培训机构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进行处理。 |
区政法委 |
牵头做好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工作。 |
区信访办 |
将收到的投诉和监控到的信息,转送、交办各相关部门。 |
区公安分局 |
维持人员聚集场所的稳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
区金融办 |
对其监管对象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
区委宣传部门 |
对政府发布信息进行把关并统一发布。 |
区网信办 |
关注网络舆情,对违法违规和不良网络信息进行处理,并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 |
区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 |
督促业主配合做好违法违规培训服务的处理工作。 |
区法院 |
受理维权诉讼;对申请破产的培训机构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处理。 |
各街道 |
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巡查工作;牵头相关部门,做好排摸调研、矛盾化解、协调整治、维护稳定等属地化管理工作,做好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工作。 |
其它部门 |
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
附件二:监测与预警流程图
附件三: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