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18

杨府办发2021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杨浦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4

 

 

 

 

 

 

杨浦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杨浦区城市数字化转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城市有机更新;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

本区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本区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体制

第五条 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制度

本区电子政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区政府建立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区委机要局)、区委网信办、区档案局、区委保密办(区保密局)、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审改科)、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信息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地区办、区机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指导、推进和管理本区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应用。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本单位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七条 编制规划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全区重点工作计划,编制区电子政务重点工作和发展规划草案,报联席会议审核认定。发展规划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注重与市规划和区信息化发展要求相衔接,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项目计划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区电子政务项目应用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节点目标,报联席会议审核认定,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各行政机关作为本单位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全区电子政务工作统一规划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并向联席会议申报。

建设计划应有明确的项目来源依据,项目预算计划安排,符合上级机关明文要求或符合区重点工作应用需求。同时,将年度建设计划、节点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项目,纳入当年区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项目经费

电子政务规划、计划是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的主要依据,符合规划、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其运行维护资金等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原则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类管理、充分论证、分步实施”的原则,由联席会议统筹安排。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应当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建设方式,将数据服务、电子政务网络服务、电子政务云服务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各行政机关有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需要的,应在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电子政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

联席会议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或上级部门要求,对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

各行政机关根据联席会议审核结果,将所需费用向区财政局申报。

第十四条 建设应用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效率,积极推动电子政务项目的源头管理。各项目建设和应用单位要加强招标采购、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

各行政机关申报的所有电子政务项目,应主动接受区审计局审计监督。

第五章  基础设施及网络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及网络建设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区级电子政务外网、公务网、区级电子政务云、区级大数据资源分平台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区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及网络的安全可靠。

除国家、市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按照业务性质和上下对应原则,逐步归并整合入政务外网。

各行政机关在申报信息系统建设(新建系统)预算的同时,对于基础设施及网络需求应向区大数据中心申报,其中涉及公务网的接入变更、技术标准、建设方案、运维方案和管理规范的,应先报送区委办公室(机要局)审核。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云

本区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应当迁移至电子政务云。

除国家、市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托市、区两级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

本区电子政务网络须加强互联网接入管理。公务网应当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应当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政务外网,形成相对集中的互联网接口,现有互联网接口应当逐步归并。

第二十条 部门日常应用

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做好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终端设备、各类应用等日常运维和保障工作。

第六章  应用推进

第二十一条 一网通办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一网通办”办事系统,即“一网通办”平台,由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各行政机关不应另外新建,电脑端应以杨浦区一网通办网站为窗口,手机端应以“杨浦市民云”为窗口,并在此基础上深化网上办事服务能力。

其他“一网通办”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及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基于区级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等环节的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资源平台。

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申报信息系统预算的同时,对于新建或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涉及到的公共数据,应按照区大数据中心要求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编目)及数据汇集,包括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格式、归集方式、归集频率、共享类型、共享方式、更新频度等),信息项信息(表名、字段名、数据类型、数据长度、主键、时间戳等),已建成的信息系统须基于区级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完成数据汇集

未按要求完成公共数据编目及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或拨付运维经费。

其他公共数据管理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杨浦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及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

各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基于政务外网组织实施,并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

各行政机关应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被替代的,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对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过程应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软硬件资源,对无法实现公共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要求进行业务整合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城市运行管理类系统如不能接入区城运平台的,未和区城运平台有业务或数据层面的信息交互,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或拨付运维费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

本区政府网站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由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运维管理,丰富深化内容,拓展网站功能,遵循“便捷、实用、高效”的原则,重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共服务、政民互动等功能的建设。原则上各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本单位网站。

第二十五条 政府协同办公平台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全区内部办公协同,依托区电子政务无纸化办公平台进行功能优化,各行政机关依托该平台,推动和优化本部门无纸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其他工作

其他电子政务工作推进与实施规范,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责任

联席会议负责规划本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定期开展相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推动信息安全防护与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步研究、规划和落实。

第二十八条 统筹管理

本区统筹建设电子认证服务、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和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为电子政务应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二十九条 部门责任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电子政务安全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安全测试

本区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应按规定确定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信息安全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

第三十一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区各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对现有在用应用系统,应按照现有的信息安全等级进行等级保护测评。对于新建应用系统,则应事先和区公安局网安支队就信息安全等级进行定级认定。区各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就现有在用应用系统和新建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用应向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进行备案制申报,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

第三十二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区各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对达到等保三级的现有在用应用系统或拟新建应用系统,应进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区各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就现有在用应用系统或拟新建应用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费用应向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进行备案制申报,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

第三十三条 软件正版化

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全区软件正版化推进、监管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鼓励各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产品。区各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软件正版化需求应提前向区科委(区信息委)申报,由区科委(区信息委)统筹。同时区各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将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杀毒软件、板式软件等各类正版化软件版本、数量、用途、费用等信息向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进行备案制申报。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购买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杀毒软件、板式软件等由区采购中心统一实施线下采购,价格根据区相关单位提供的清单实行上限控制。非参公事业单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上直接购买。

第三十四条 涉密系统

涉密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培训评估

第三十五条 业务培训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培训与学习交流活动,全面提升本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电子政务意识和能力。

业务系统主管单位对新建业务系统应制定相应培训计划,确保新建系统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监督与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及业务系统建设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参照执行

运行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电子政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督实施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杨浦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杨府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