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2024-11-29
上海市杨浦区统计局
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制度要求,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24〕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范围和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7.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此类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规上单位范围的法人单位。
二、审核确认内容和申报材料
(一)工业
1.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新开业(投产)单位成立时间超过三年(含当前申报年份),需提供自企业成立以来,含各年份当年累计营业收入情况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可证实企业开业投产时间的相关材料,同时附加企业关于开业投产时间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6)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彩色清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彩色清晰照片(需能直观、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照片);
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8)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9)“规下升规上”企业还需提供同期分月产值、收入数据;
10)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11)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战新产品照片需附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战新产品名称、用途、技术标准及生产工艺等),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
1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13)汽车整车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还需提供产业活动单位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告知上级法人单位独立纳统事项的承诺说明(含上级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3.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提供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4.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月度变更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战新产品照片需附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战新产品名称、用途、技术标准及生产工艺等);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应确认上一年度该单位战新产值报表本期数均为0,并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企业说明及附表,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删除战新标识原因(如因产品停产,则应包含停产产品信息及停产原因等),附表为当年已停产战新产品目录和现有工业产品目录等。
5.退出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月度退出申报表》;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二)建筑业
1.新开业(投产)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3.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4.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变更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退出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退出申报表》;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三)批发和零售业
1.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补充相关材料;
5)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6)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需提供: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3.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4.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变更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5.退出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退出申报表》;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四)住宿和餐饮业
1.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提供补充材料;
5)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6)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需提供: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204-3表)。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3.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4.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变更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5.退出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退出申报表》;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1.新开业(投产)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3.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4.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变更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5.退出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退出申报表》;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六)服务业
1.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6)利润表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7)服务业新增入库调查单位主要业务活动说明(按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
8)《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9)申报“新开业(投产)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早于上年第4季度,还需提供上年第4季度或当年开始营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11)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3.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4.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变更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5.退出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退出申报表》;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及去年是否申报过退库;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5)申报因注销或吊销以及停业(歇业)退出,还需提供注销或吊销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停工证明。
(七)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1.新开业(投产)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购置合同);
4)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和施工照片/购置证明材料和设备照片),照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添加水印,水印应放在照片四个角中任意一角,并注明照片拍摄时间、项目地址及详细经纬度信息等;
5)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3.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纳入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4.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变更申报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5.退出的单位
1)《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月度退出申报表》;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三、审核确认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一)审核时间
1.年度审核
2024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工作已分批启动,区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调查单位提交材料的时间,按所在街道统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
2.月度审核
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工作在2至12月开展。2月,区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1月15日;3至12月,区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当月5日。调查单位提交材料的时间,按所在街道统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
(二)审核要求
1.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按“在地”原则,以调查单位主要经营办公场所为单位所在地。涉及多个经营活动场所的单位,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经营总部(实体管理机构)或本单位对外公布的通讯联系地址作为本单位主要经营地。
3.拟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是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4.审核登记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计指标用于计算新纳入单位的初始单位规模,按单位申报入库材料的实有数据填写。
四、联系方式
各符合申报条件的调查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按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并报送至单位所属街道统计站。
杨浦区统计局及各街道统计站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杨浦区统计局 | 综合 | 25032446 |
工业 | 55669073 | |
建筑业 | 35093873 | |
商业(批零住餐) | 65890676 | |
房地产业 | 35093923 | |
服务业 | 35100632 | |
各街道统计机构 | 定海路街道统计机构 | 55530058 |
平凉路街道统计机构 | 65891409/65891750 | |
江浦路街道统计机构 | 33778940/33777553 55572372 | |
四平路街道统计机构 | 65039404/65022311 | |
控江路街道统计机构 | 65730091/65430013 | |
长白新村街道统计机构 | 55833581/55833616 | |
延吉新村街道统计机构 | 65341133-412/65340240 | |
殷行街道统计机构 | 65889108/65886302 | |
大桥街道统计机构 | 65180055 | |
五角场街道统计机构 | 65672581 | |
新江湾城街道统计机构 | 55252589/55252051 | |
长海路街道统计机构 | 65564116 |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业企业“规下升规上”入库申报信息表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3.商业企业营业收入构成情况说明(批零住餐业)
4.服务业企业主要业务活动说明
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