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2022-08-10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工作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牵头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制度制定、受理申请、组织协调、统筹分办、寄送答复、归档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网上申请、当面申请、信函申请等形式向本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

第六条  (申请时间的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本机关明确的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并出具书面凭证;

(四)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本机关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对申请的审核)

登记人员应当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出现如下情况的,要求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

(一)所需政府信息描述不明或关键信息缺失的;

(二)所需政府信息没有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申请。

答复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未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办理)

本机关各渠道接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步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科室协办。各科室需审核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具备公开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并在办结日期前5日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政策文件反馈至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按照办理类型及沟通结果提出最终拟办意见并拟写告知书。经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将告知书、相关政策文件寄送至申请人。一旦同意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此政府信息将转为主动公开。

第九条  (答复期限)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几种答复情形)

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以下几类情况作出最终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将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同时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如可转主动公开,则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如公开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

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所有公开信息在公开前均须通过保密审查。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