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值守规定 2020-10-28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依法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特编制本应对突发事件值守规定。
(二)突发事件界定
突发事件主要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突然引发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如消费维权事件、质量事件、无证照监管突发事件、群访、涉外突发事件等)、事故灾难(如安全生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等),以及涉及我局的其他敏感突发事件。
(三)处置总体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密切配合;依法处置,避免激化;预防在先,注重化解;引导舆论,维护大局。
(四)组织分工
我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市场秩序整顿、执法稽查、质量管理、特种设备监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科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应急处置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由协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事件涉及的主管业务科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各业务分管局领导任各指挥小组组长,相关业务科室和执法大队相关大队负责人为副组长。同时,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全局设立三个专业应急分队、三个区域应急分队和一个机动应急分队,突发事件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分队队长。各市场监管所、知产产权所应按工作要求设立应急小队。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局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重大事件处置决策,决定应对措施,下达处置指令,必要时下令启动局应急队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指挥小组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指令,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事件涉及的主管科负责牵头组织、指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余各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办公室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日常总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督促、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并在相关科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形成报告的基础上,向局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上报。
(五)处置一般流程
1.及时报告。发生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现单位(部门)第一时间向局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和办公室主任(非工作日期间为局值班室)报告(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
2.先行处置。事件发现单位(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行处置,稳定现场局面,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及时上报处置进展情况。
3.启动队伍。应急处置指挥小组视情启动局突发事件应急队伍,指挥、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确保人员安全,维护稳定大局。
4. 收集情况。及时客观收集汇总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结果。
5.快速上报。将收集情况快速报领导小组,并视情报送上级部门。
(六)舆情应对
发生突发事件时,涉及舆情事宜,由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应对。
(七)督查
党群科对启动Ⅱ级(或B级)以上的应急响应开展督查,具体内容如下:
1. 信息接报人员是否按时向食品应急分队队长报告。
2. 食品应急分队队长是否及时作出判断,启动相应响应。(判断是否正确、Ⅱ级(或B级)以上响应现场领导)
3. 相关市场所、执法大队、知识产权所是否按照要求启动响应。(接报后到达时间、现场领导、调查人员)
4. 调查中是否存在迟报、瞒报、调查不实情况。(现场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调查是否规范、情况是否调查清楚、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实际)
5. 应急响应中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八)修订原则
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相关科室对本规定进行一次修订;如遇突发、紧急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二、分则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1编制依据及分类分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杨浦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流程。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2 适用范围及应急响应
1.2.1 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
根据杨浦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在Ⅳ级及其以上的,由区政府实施应急响应,区食安办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流程进行配合的,按照本流程规定的程序启动。
1.2.2 局应急响应
局应急响应定为Ⅳ级以下,划分为三级。
A级:即对应区食安委启动的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
B级:(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2)1起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就诊人数在10-29人,学校等重点场所或重要活动时期就诊人数在5-10人,或出现危重病例的;(3)连续发生多起5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
C级:1起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9人的,学校等重点场所3-5人的。
1.3组织体系
食品应急指挥小组负责食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监督管理科、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食品应急分队负责,根据需要完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汇总、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等工作。
1.3.1先期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所组成。
1.3.2综合处置队。由局食品应急分队及局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1.3.3综合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1.4应急启动机制
1.4.1 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来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医疗机构报告、公众举报信息、相关部门和上级通报信息。
1.4.2 事故信息接收
局值班室为食物中毒事故信息的接收部门。
1.4.3 信息判断
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食品应急指挥小组通报。指挥小组应立即组织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2)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4 应急启动
C级响应:食品应急指挥小组接到初报就诊人数在9人以下、无重大健康损害及严重后果、事故未见发展蔓延趋势的,即可指定相关市场监管所开展核查。如涉及事发地为非同一辖区的,通知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对事发单位开展调查。
B级响应:经初步评估为未达到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但就诊人数在10人及以上(或在C级响应基础上继续增加就诊人员并超过10人),需要启动B级应急响应的,由食品应急分队队长启动B级应急响应,并向局食品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汇报,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或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所先期处置,局综合执法大队参与现场调查并作技术指导。如涉及其他街镇市场所,由食品应急分队队长启动相关市场所对事发单位开展调查。现场调查由局综合执法大队参与调查的领导负责。
A级响应:经初步评估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经食品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同意由食品应急分队队长在0.5小时内形成书面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报告报区食安办领导。如为Ⅲ级及以上事故的,区食安办应立即向区政府、市食安办报告,提请启动市级响应机制。
应急联动:当发生10人及以上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由食品应急分队通报相关街镇参与事故处置;当发生学校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由食品应急分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参与调查。
调查中发现可能是由食源性疾病或其他传染病、危害源引起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调查中发现存在死亡病例的,或者可疑投毒等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物中毒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同一事故就诊人员超过该级响应,食品应急分队队长将启动上级应急响应;如事故得到及时控制,未达到相应级别,现场负责人可向食品应急分队队长报告,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4.5 调查和控制措施
现场调查
应急处置部门应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和通报1小时内抵达现场开展调查。
调查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防止事态发展。
初步调查报告
赴医疗机构调查人员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立即口头向食品应急分队队长报告就诊病人情况、医疗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地点等情况;1.5小时内书面向食品应急分队队长报告调查情况,报告应详细报告事发经过、就诊病人情况、医疗措施、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报告需经现场负责人签审。
如涉及多个市场监管所,各市场监管所分别将调查情况报食品应急分队队长,由食品应急分队队长整合调查情况并报告。
B级以上响应的调查报告,食品应急分队队长应在2小时内报局食品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签发;A级以上响应由区食安办主任签发。
研判和评估
(1)由事故调查员负责病例的确认。
(2)对事故性质难以作出判断的,可组织专家对调查情况、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由市场监管局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
调查进程报告
各调查部门(单位)在调查食物中毒事故过程中,如出现患者病例数、检验结果、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肇事单位等情况信息有重大变化或者更新的,应当及时向食品应急分队队长书面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
10人及以上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应当在接报后30日内完成食物中毒事故(事件)调查,并撰写食物中毒事故(事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报告由综合执法大队撰写,当次事故处置值班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调查终结报告的结论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涉及区域范围、确认病例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是否定性为食物中毒,不能做出调查结论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原因。
在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该表抄送市食药监局指定部门。
2.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为指导和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应对、高效组织对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药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本流程。
2.1编制依据及分类分级
依据《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上海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本流程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中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并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做好Ⅱ级及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三)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二)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二)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2适用范围
适用于杨浦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环节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2.3组织体系
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指挥小组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药品化妆品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分队完成,根据需要成立事件调查组和危害控制组。杨浦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专家组成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事件调查,为指挥小组提供决策参考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3.1事件调查组工作
组织开展对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开展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工作,及时向指挥小组报告调查评估情况,提出事件应急处置的意见,并根据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建议。
2.3.2危害控制组工作
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涉嫌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事件涉及的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2.4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2.4.1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1、上级领导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批示;2、市食药监局或有关部门通报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3、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到的或投诉举报部门收到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4、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5、其他渠道获取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2.4.2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生产、经营企业;(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2.4.3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杨浦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药监局和区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时可同时向市局和国家总局报告。
2.4.4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初始报告和进展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1)初次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报告初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进展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Ⅰ级、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报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Ⅲ级、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每72小时报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2.4.5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预警由国家总局确定发布,二级预警由市食药监局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三级、四级预警由区市场监管局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有可能发生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级:有可能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级:有可能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一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国家总局负责。二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市局负责,市局应根据评估结果、事件发生地区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应及时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决定降为三级预警的,应同时通知相关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采取相关预警措施。三级、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事件的处置情况,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应及时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2.4.6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预警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可视情采取以下预警措施:(1)强化药品或医疗器械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监测;(2)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3)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4)按照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总局。
2.5 应急响应程序
2.5.1 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市食药监局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区政府或区市场监管局启动。
区市场监管局在本辖区内发生Ⅲ级、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或报请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食药监局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向市食药监局和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2.5.2 应急响应解除
当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或报请区政府决定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件调查组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2.6 应急保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组织开展Ⅲ级、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加强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和水平。对广大消费者要加强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流程
3.1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流程。
3.2 事故等级分类
序号 |
类别 |
死亡(人) |
重伤(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1 |
特别重大 |
≥30 |
≥100 |
≥10000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9999 |
3 |
较大 |
3~9 |
10~49 |
1000~4999 |
4 |
一般 |
≤2 |
≤9 |
1~999 |
5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的均属于一般事故。 |
3.3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范围内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
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事故;
其他非事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非事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包括:从小区物业、居民、维保单位、其他使用单位处接收到住宅楼、超高层楼宇、大型商场等多人被困超过30分钟未到现场完成排险救援的电梯关人故障信息;接收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的信息;接收到大型游乐设施因故障导致游客高空滞留的信息;接收到机械式停车设备因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受损或人员受伤的信息;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媒体关注事件时;其他应启动特种设备应急响应的情形。
3.4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在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区域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设立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区域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应急处置事项及决策等工作。组长由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特种设备监察科、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特种设备监察科、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等组成。其职责如下:
1. 特种设备监察科
(1)承担指挥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建立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负责汇集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提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建议,按照指挥小组决定实施具体工作;
(3)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区域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2. 执法大队
配合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3. 市场监管所
配合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提供事故发生单位、设备的基本情况。
3.5 应急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时,为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
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时,为Ⅱ级响应。
Ⅲ级响应
发生非事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为Ⅲ级响应。
3.6应急启动程序
3.6.1 Ⅰ级级响应处置程序
出现Ⅰ级响应情形时,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应迅速赶赴现场。因处置权限已超出杨浦区职权范围,局特种设备应急分队整装待命,听从上级应急处置机构的调遣。
3.6.2 Ⅱ级响应处置程序
3.6.2.1 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报告后,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确认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口头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和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事故中心”)。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特种设备种类、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6.2.2 根据需要,通知相关社会救援队伍,携带相应救援工具(应急放人设备、现场照明设备、堵漏工具、防毒面具等)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救援工作。
3.6.2.3 局指挥小组通知特种设备应急分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详情,于2小时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质监局、区政府与市事故中心报告,并经电话确认。
3.6.2.4 事故调查
A)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通报调查组各成员后,开展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技术鉴定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B)若事故性质确定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由我局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6.2.5 事故续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续报。
3.6.2.6 响应终止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局指挥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状态后,转入常态管理。
3.6.3 Ⅲ级响应处置程序
3.6.3.1 接到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报告后,由局特种设备应急技术组通知相关社会救援队伍,携带相应救援工具(应急放人设备、现场照明设备、堵漏工具、防毒面具等)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救援工作。
3.6.3.2 根据需要,由局特种设备应急技术组通知应急处置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处置。事态平稳后,自动解除应急响应。
4. 其它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为更好地在职权范围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确保辖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局市场监管综合水平,特制定如下处置流程。
4.1 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本分则1—3章外,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其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如固定场所无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诉求、自然灾害、暴力抗法、交通事故等。
4.2 组织体系
局机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各项处置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4.3 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可分为三级: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
4.3.1 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启动机动应急分队:
(1)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伤害;或者有人员死亡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2)消费维权人数达30人以上的;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突发事件的。
4.3.2 较大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启动区域应急分队:
(1)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3-30人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的;
(2)消费维权人数10-30人的;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突发事件的。
4.3.3 一般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市场监管所应急分队:
(1)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的;
(2)消费维权人数3-9人的;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突发事件的。
4.4处置规范
4.4.1分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时,为Ⅰ级响应。机动应急分队及相关负责科室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同时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和指挥小组组长报告现场和处置情况。指挥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Ⅱ级)时,为Ⅱ级响应。区域综合应急分队及相关负责科室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同时应立即向指挥小组组长报告现场和处置情况。指挥小组应视情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Ⅲ级)时,为Ⅲ级响应。市场监管所应急小队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相关科室。
4.4.2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科室和所、队应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事件处理等后续事宜,并将处置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指挥小组。
5.舆情危机处置流程
5.1媒体介入违法经营事件
媒体介入涉及市场监管局职能的违法经营事件:
(1)发现情况。
发现媒体曝光(准备曝光)违法经营行为。
(2)及时报告。
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
(3)核实情况。
迅速核实被曝光经营主体及场所情况。
(4)迅速上报。
报道属实,在1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报办公室;报道失实,在半个工作日内将真实情况书面报办公室。
(5)加强沟通。
办公室及时与媒体沟通:
1. 对属实报道,与相关单位拟定后续报道口径(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区府新闻办批准),邀请媒体积极开展正面报道。
2. 对尚处采编中的报道,相关部门尽可能说服媒体不报道或不作负面报道。
3. 对失实报道,及时向媒体反馈真实情况,争取补正或补救。
(6)报告处置结果。将处置结果报办公室和主要领导。
5.2 媒体介入消费者维权事件
(1)发现情况。
发现媒体介入消费者维权事件。
(2)及时报告。
核实媒体记者身份(查看记者证),了解媒体意图,并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
(3)受理投诉。
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
(4)加强沟通。
办公室与媒体进行沟通(视情赶赴现场)。
(5)拟定报道口径。
协调相关科室与申诉受理部门,确定是否对外报道。若对外报道,拟定报道口径(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向区府新闻办请示)。
(6)接受或婉拒采访。
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或以适当理由婉拒采访。
(7)报告处置结果。
将处置结果报办公室和主要领导。
5.3媒体要求采访
媒体就其他特定事项(包括突发事件)要求采访:
(1)核实身份。
媒体记者提出采访申请,出具介绍信、有效记者证以及书面采访提纲。如身份、采访意图不明,以适当理由拒绝采访。如身份、采访意图明确,相关部门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
(2)加强协调。
办公室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必要时请示区府新闻办,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如接受采访,共同确定报道口径。
(3)接受或婉拒采访。
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或以适当理由婉拒采访。
(4)报告处置结果。
将处置结果报办公室和主要领导。
5.4 注意事项
(1)增强纪律观念。
处理涉及新闻报道的相关事宜,必须严格执行市局关于加强新闻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媒体提供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尤其不得接受媒体记者的电话采访。
(2)加强归口管理。
办公室是局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报道的组织协调。办公室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经查沟通信息,及时掌握情况,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把握的敏感问题及时向区府新闻办请示报告。
(3)严格责任追究。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办公室,及时提供真实情况,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因人为原因导致负面报道和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强化善后评估。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收集、整理、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在新闻报道方面加强对各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要求:
1. 人员:相应应急队伍队长及队员(见应急队伍通讯录);A级(Ⅰ级)响应,应急指挥小组组长视情到场;
2. 通讯:应急队伍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下班后、双休日和节假日内)必须打开手机;
3. 时间:相关应急分队队长接命令后,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本队队员于30分钟内到达指定集合地点;
4. 着装: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穿识别服,执行任务过程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5. 设备:携带相应的专业检测设备、取证设备、表格文件等;
6. 车辆:视情出动专业检测车及相应数量的执法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