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意见 2002-09-12
杨府办发〔2002〕53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卫生局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
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卫生局、区经委、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公安分局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化学品
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2]45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和生产经营秩序,现结合区的实际,提出如下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改善劳动者的作业条件,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现象,建立卫生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通过整治,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掌握有毒有害化学品作业情况,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并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和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落实劳动防护措施,改善劳动者的作业条件;建立和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整治辖区内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改进生产工艺技术;杜绝无证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行为和偷税漏税的行为。
(四)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有毒有害化学品监督管理网络体系,研究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监测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 “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专项整治由区政府具体部署,区卫生、经济、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和区总工会、街道、镇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街道、镇要按照 “条线牵头、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联手整治”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联络组(以下简称“联络组”),联络组设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联络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的分工为:
区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监测辖区内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和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法制培训。
区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督促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有毒有害作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毒有害化学品产品质量和技术的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负责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依法申报纳税,监督检查偷税逃税行为。
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无证照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摸底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整治范围
重点检查辖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正已烷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涂料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
(二)主要措施
1、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和本意见,各职能部门要制订专项整治计划,落实组织措施,抽调精干力量,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1)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未依法纳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5)对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其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7)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要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整治情况。对在专项整治中违法违纪、玩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0日前)
1、召开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的职责。
2、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企业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11日—9月30日)
1、区工商分局提供辖区内有证照生产、销售和使用苯、正已烷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涂料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无证照的由街道、镇进行摸底调查。联络组负责资料的汇总和分析。
各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举报。
2、部署和督促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订的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专项检查阶段(10月8日—10月31日)
1、根据本意见和专项整治的提纲和要求,区卫生局会同区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工商、质量监督、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全面检查辖区内专项整治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2、将被检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为三类(即,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突出问题,必须停业整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问题,必须关闭、取缔、查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记录在册。
(四)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制订的技术规范、标准,对须停业整顿和必须关闭、取缔、查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整治:
1、对须停业整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作出相应的处理。
2、对必须关闭、取缔、查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有关职能部门分别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有关职能部门,并由联络组汇总后报区政府。
2、做好准备工作,接受市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
上海市杨浦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察局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杨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二○○二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工业生产 专项整治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