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 2016-03-07

上海市杨浦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区区委、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区政府及区各部门、各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和落实区委、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区政府及区各部门、各街道镇和区属(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以及《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以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一)区委、街道镇党委(党工委);

(二)区政府、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属的部门及其党委(党组),包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业务范围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本区事业单位、区属(集团)公司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二、指导原则

本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以下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党政同责原则。区委、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区政府及区各部门和各街道镇共同负有推进安全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责任,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总体工作目标,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一岗双责原则。区委、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区政府及区各部门、各街道镇领导成员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属地监管原则。区委、区政府负责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领导,各街道镇对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分工监管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6、齐抓共管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治理,大力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专业人员等社会第三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体系。

三、党委(党工委、党组)职责

区委、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要求,推动本区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党工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决定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安监队伍建设、事故问责等事项;区委、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大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内容,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

(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和交流,强化依法履职能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将安全发展作为党委(党工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六)统筹协调同级人大、政协加强安全生产相关调研工作及后续执法监督。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组织、宣传部门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综合治理、绩效考核、社会公益宣传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四、党委(党工委、党组)负责人职责

区委、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区委、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其他负责人结合分工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区政府主要职责

区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区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严把招商引资关,尽力减少危险源,降低风险因素,综合运用产业布局、运行调控、资金投入等各种手段,促进安全发展。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纳入部门“三定”职责;强化网格化属地监管,完善先期发现、排查治理、普及宣传机制;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平台作用,理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关系;组织、督促、支持本地区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门、各街道镇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并强化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安全生产相关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和规范安全生产相关执法机构,配置符合法定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人员和装备,优先加强街道镇基层一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改善基层监管装备和条件。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力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管理,加强管网管线等与城市整体运行密切相关领域安全风险管理。

(七)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将事故隐患排查纳入街道镇网格化管理平台,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延伸到基层单位,对网格内单位和场所实施全覆盖动态管理,对可能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制订年度督办计划并推进有效治理。

(八)推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作为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确定等重要参考依据。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技术审查、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九)将安全文化纳入城市文化范畴。培育全社会的安全文化自觉和自信,倡导“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理念。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提升公众主动发现风险、主动防范风险、主动消除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十)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强化不同层级应急救援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推动应急资源整合,健全应急资源共享、调度机制和社会应急队伍参与的征收、补偿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六、区政府负责人职责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七、各政府部门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停业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主管行业和业务领域内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技术推广等工作。

八、各政府部门负责人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九、各街道镇主要职责

各街道镇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街道镇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年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三)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监管人员,改善监管装备和条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整合资源,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各街道镇负责人职责

各街道镇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各街道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管理责任;各街道镇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街道镇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担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适时调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增加组织部门等作为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除要做好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外,还要切实承担作为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责任。

各街道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各街道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原则上由街道镇党委(党工委)委员、班子成员兼任,并承担联系党委(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时调整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镇社区平安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经常性地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签约承诺制度

本区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签约承诺制度。每年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与本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依法履职、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同时,由各签约单位主要负责人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年度工作措施报告,向政府和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安全生产。

十三、年度述职履职报告制度

本区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履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各街道镇、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进行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各履职考核单位还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签约承诺的要求每半年向区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十四、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本区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和考核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及抄告组织部门、绩效考核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十五、年度考核制度

本区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各街道镇、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纳入本区机关绩效考核,具体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十六、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

本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考量依据。对“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七、约谈警示制度

本区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制度。有以下情形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街道镇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谈话。

(一)辖区或责任范围内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辖区或责任范围内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监管不力的情形。

十八、一票否决制度

本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各街道镇和有关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列入拟提任人选。

十九、实施和备案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街道镇和有关部门、区属(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