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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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增加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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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提高民政定期

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

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70元,增加120元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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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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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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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2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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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