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院内正常死亡相关处置工作的通知 2023-07-26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
院内正常死亡相关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养老机构:
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上海市“公民身故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工作方案》(沪公通字〔2020〕6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居民死亡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信息〔2020〕14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院内正常死亡相关处置工作,提高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水平,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区正常运营中的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在院内正常死亡的情况。非正常死亡一律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不适用本通知要求。
二、处置规定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目前使用的“死亡证”是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的新版《居民死亡推断书》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当住养老人在院内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或疾病突然发作,养老机构应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1、住养老人属于医疗急救中心(120)到养老机构现场救治的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急救的医疗急救中心(120)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住养老人属于急救中心到养老机构现场未开展院前救治正常死亡的,医疗急救中心应向家属提供院前急救病员告知单,由死者家属申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签发《居民死亡推断书》。
3、住养老人因家属意愿而未送医在养老机构内发生的正常死亡,养老机构应做好相应记录,由死者家属申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签发《居民死亡推断书》。
(三)各养老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医疗机构对住养老人死亡信息的核实调查等工作,帮助医疗部门对住养老人死亡原因作出正确的推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人口死亡信息属法定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续报、拒报和篡改。各养老机构要高度重视住养老人院内正常死亡相关处置工作的严肃性,对标处置要求,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养老机构要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关注掌握住养老人的身体状况。对身体状况不稳定、病情较为危重的老人,应及时与老人家属沟通后续治疗措施与安排,并提醒家属提前备好住养老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既往病史等资料。
(三)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各养老机构要制定并完善住养老人在院内突发健康情况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有序做好老人在院内正常死亡后的处置工作。
附件:住养老人院内正常死亡处置流程图
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