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国资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1-07-12

 第一章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上海市和杨浦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推进区国资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结合区国资国企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制度依据

本工作制度制订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令32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714号)、《杨浦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严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 名词解释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政策解读可以采用图文并茂、音频、视频等方式。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工作机构和组织领导

办公室是牵头负责区国资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各科室、区国资国企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配合有关工作。

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区国资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区府办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指导、考核。

(一)办公室具体职能包括:

1.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初审;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保密审查和法制审查;

5.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6.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按照区府办要求,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做好中期考核、年度考核等工作;

8.指导区管企业推进企业信息公开;

9.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二)各科室、中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办理涉及具体业务的主动公开事项;

2.协助办理涉及具体业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区国资委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时自动认定其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

(二)行政发文信息在发文起草时,发文单的“公开属性”为必选项。对未勾选公开属性的发文草拟稿,办公室不予推送。发文起草科室、中心对其制作的公文拟定公开属性初步意见,由办公室复核后推送至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行政发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主动公开;拟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由发文起草科室、中心提交不予主动公开的理由。

第七条 发布机制

(一)审批流程。行政发文信息的信息公开审批流程与发文办文流程同步进行,发文办文单作为审批表留存。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委各科室、中心依据区国资委三定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明确的委内设机构职能分工提供相应的主动公开信息,填写主动公开审批表(见样表1),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归集并发布。

(二)保密审查。由办公室开展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初审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定密责任人)签发。

(三)法制审查。由办公室开展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工作。

(四)政策解读。按照有关规定需制作政策解读的行政发文信息,政策解读与行政发文信息应同步制作、同步审批、同步发布,对于未制作政策解读的发文草拟稿,办公室不予推送。

第八条 发布渠道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是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杨浦国资”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是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补充平台。

第九条  时间节点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内容及负责科室

(一)办公室

1.机关简介:机关名称、门户网站、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邮政编码等;

2.机关职能和机构设置: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名称及主要职责;

3.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单位名称、主要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部门预决算、单位预决算情况;

8.权责清单;

9.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有关信息、会议公开情况、决策结果;

10.年度工作要点;

11.本机关主办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12.区管企业名录:企业名称、门户网站(如有)、企业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邮政编码。

(二)党群工作科

1.机关领导简介:姓名、职务、个人简介、工作分工、标准证件照;

2.机关干部人事任免情况;

3.区管企业员工招聘情况;

4.区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三)改革和评价科(业绩考核科)

1.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区管企业主业;

2.区管企业改革重组情况;

3.区管企业任期届满企业法定代表人业绩考核结果、区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信息。

(四)产权管理科(集体资产管理科)

1.区管企业名称变更情况;

2.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经济运行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本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结果信息公开。

(五)区国资国企发展服务中心

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情况。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接收登记

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依申请公开申请件。信函寄送、门户网站申请、当面提交、传真申请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通过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办理(http://10.81.17.123:8080/EpointSHzwdt/login)。申请人采取信函、传真方式申请的,办公室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申请编号,通过“双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办公室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申请编号,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核

登记备案后,办公室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于指向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条例、规定要求联系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对于指向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对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政府信息是否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否要公开的顺序,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办理意见

办公室按照条例、规定有关要求,根据审查情况,起草办理意见。如申请人申请内容涉及第十条有关科室业务内容的,由相应科室、中心起草依申请答复的初步意见,并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办理。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

办公室直接办理件填写依申请公开签报单A版(见样表2),业务科室转办件填写依申请公开签报单B版(见样表3),相应科室、中心应在接到业务科室转办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起草并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签报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和法制审查。

第十五条 答复

办公室按照《条例》《规定》明确的答复期限、答复规范、送达规范等要求答复申请人,并做好申请表、通话录音资料、签报表、告知书、函复、送达凭证等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工作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开展动态更新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