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01

 

 

杨延办20233

 

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办公室、部门:

《延吉新村街道采购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3118

 

 

 

 

 

 

 

延吉新村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321日印发  

(共印3份)


延吉新村街道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街道采购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行为是指街道及下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采购、服务购买和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街道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类型和方式

第四条  街道政府采购模式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途径分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集中采购。主要指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服务购买和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  分散采购。主要指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服务购买和工程建设的行为。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七条  委托采购。是指街道办事处将采购项目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八条  自行采购。是指街道办事处不经过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按照“谁立项,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办公室(部门)各司其职。

(一)采购需求部门是采购管理的执行主体,各部门分管领导是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

2、开展采购项目市场调查,拟订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方式和时间,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3、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料申报、审核报批招标文件、评标、合同文本拟定,并会同党政办进行审核签订、验收、付款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协同处理;

4、设置1名采购联络员(需编内人员担任),完成采购合同备案,收集采购资料归档;

5、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二)党政办公室是街道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制定完善街道采购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街道的采购工作细则;

2、汇总审核各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办理本街道政府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

3、初步审核政府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4、审核项目资金是否与年初预算相符;

5、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

(三)街道监察办作为街道采购业务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采购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受理有关采购业务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合规、完整的项目采购需求预算(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的要求),党政办汇总审核通过后的采购需求预算纳入街道年度预算编制范围,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新增采购预算的,按街道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

第十二条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按预算调整程序报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一般流程包括:提出采购需求、审批、报财政局批复、选择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约前准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类行为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沪财采【2020】25号,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执行。

第十  分散采购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参照《延吉新村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社会组织)采购项目,参照《延吉新村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各部门按程序自行采购。按财务经费审批权限,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凭正式发票、验收报告、图片等资料进行结算。货物类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实体商店或电商平台实施采购,公务卡结算为主。若通过第三方采购的,须进行三方询价,做到货比三家、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金额4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按以下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1、采购部门应拟定采购报告,说明采购项目、采购依据、经费渠道及预算明细,提交党工委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通过采购行为;

2、采购部门做好市场调查,在互联网或其他渠道上至少选取3家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司不得有关联关系),自行做采购项目的预算,并填写自行采购明细表(附件1;

3、成立由采购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党政办、宣文办、自治办等归口管理部门组成的不少于4人的采购评审小组,通过内部评审择优确定1家公司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4、需连续采购40万元以下(不含服务类项目一年以上的,第一年经采购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提供服务方,如单位服务项目和金额无变化,下一年可不做比价评审继续服务方续约,续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采购部门收集、保管本次采购档案资料采购合同原件交党政办存档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4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部门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1、采购部门应拟定采购报告,说明采购项目、采购依据、经费渠道及预算明细,提交党工委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通过采购行为;

2、由采购部门在财政备选库里随机选取1家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委托代理,组织政府采购;

3、采购部门收集、保管本次采购档案资料。按要求移交街道档案室存档。

(五)采购部门因履行职能需要,需频繁采购单项预算金额不到40万元,但累计金额超过4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产生一定数量供应商,建立备选供应商库(有效期为一年),报街道党工委审核通过后,采购部门可从备选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通过超市卖场、网购平台、零售商店直接采购的除外。

第十六条  职能办公室(部门)需对货物供应商或服务承接方的资质进行审核备案,不具备受托业务资质的供应商或承接主体,不得购买其提供的货物或委托服务。

第十  货物或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指定或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应急采购项目,经书面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业务部门可以采取先实施后履行相关采购手续。

 

第六章  合同签订

十九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应及时签订合同(在实体商店或电商平台购买的除外)。采购合同签订及管理按《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长期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即将到期需要重新招标采购的,职能办公室(部门)应当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开展项目相关工作,并提前三个月以上报至街道党政办实施招标采购,确保新旧服务合同正常衔接。一般服务和货物招标采购的,应提前二个月以上报至党政办,组织采购工作。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一份由职能办公室(部门)保管归档,一份交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  经政府采购网上平台方式完成的采购项目,职能办公室(部门)确认网签合同,填写《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版)(附件2)交党政办,由党政办进行平台操作。由于网签合同为模板合同,职能办公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签合同作为补充条款的依据,明确项目具体情况。

第二十  采购合同履行中,使用部门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第七章  项目结算

第二十  采购部门要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由实施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在采购验收单上写清验收情况并签字,并依照街道相关财务制度完成审批手续,街道财务部门凭采购合同、验收单及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  所有宣传品制作项目,在报销时应附有宣传品实物照片,发放的宣传品还须提供签收单(含宣传品名称、份数、签收时间、签收人等)。

第二十  所有服务类项目,在支付尾款时须附对该项目的评估或考核结果。

第二十  对于需要审价的项目,付款时须提供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意见。

 

第八章  履约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  职能办公室(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的过程管理,并对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审价依据负责,对于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  在采购操作过程中,参与方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自觉执行各项规定。对违纪、违规和失渎职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实施。街道办事处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附件:1.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自行采购版)

2.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版)

 


附件1:

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自行采购版)



填表日期:                



采购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预算金额




采购方式

自行采购□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单一来源□



会议抄告单文号


是否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

□  否□



采购项目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项目采购计划、采购依据、采购需求、采购方案的关键指标等。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形式的,还应当说明原因、理由。)



                                        项目负责人:



供应商选择情况



采购小组人员组成:



参加比选单位及其报价情况:






参选单位

关联性审核




选择供应商

单位名称




办公室(部门)      负责人


分管领导



附件2:

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版)

填表日期:                  

采购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自行采购□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招一续二

政采金额


政采预算编号


会议抄告单文号


是否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

□  否□

采购项目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项目采购计划、采购依据、采购需求、采购方案的关键指标等。若选择自行采购形式的,应当说明原因、理由、采购方式)。

                            项目负责人:

办公室(部门)           负责人


分管领导


党政办审核

财务负责人


政府采购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