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6-01-12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月12日
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组成。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上海市杨浦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区公安分局、建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民防办、绿化市容局、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土地局、公安消防支队等依法负有相关行业、领域、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行业、领域、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商务委、科委、国资委、卫计委、教育局、文化局、体育局、民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系统内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检查等管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司法局、综治办、应急办、投资促进办、总工会、团区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市和区的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或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领域、系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六)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七)负责将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任务。 (二)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和批复。 第七条 区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开辟全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八条 区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二)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九条 区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综合监督管理本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办有关部门和街道镇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承担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三)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组织本区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上报。 (六)综合管理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通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本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本区安全生产信息;负责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组织实施。 (八)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九)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区发改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保障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所需全区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区商务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商贸的安全管理,履行商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有关行业的政策、规范和制度中。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安全技术应用,配合专项监管部门加强对特种设备、消防等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 (二)指导、督促、检查大商场、大卖场、标准化菜市场、美容美发、沐浴足浴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 (三)负责对区域内都市型产业园区、创意园区和工业楼宇的安全指导工作。协助厂房租赁备案登记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厂房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指导全区在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的同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促进安全技术改造。 (五)负责区域内外商独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制定相应的安全准入条件,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安全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节庆、会展等活动,进行重点安全检查。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协调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应急事宜的处置。 第十二条 区建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区绿化市容、民防、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受监的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建筑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等的承发包市场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的安全运营管理。 (四)根据区政府交办,牵头协调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的安全管理。 (六)组织编制本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并依法上报。 (七)负责本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区科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科技园区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对科技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区公安分局工作职责 (一)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行使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依法对本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行政审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六)组织制订处置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指导、督促、检查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支付。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各类民政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将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进行落实及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检查督促国资系统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研究制定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国资系统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对国资系统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区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区级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对校内重点场所及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违法的行为。 (三)将安全教育列为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和校内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 (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卫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区级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对医疗机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四)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 (二)会同文化执法大队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三)做好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文化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区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全区体育系统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区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组织制定体育运动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绿化市容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全区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指导、督促公园加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游客安全游园。 (三)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管理;对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依法对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置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储存和废弃物处置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依法查处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协助公安部门监控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负责全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建议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法履行全区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制定本区放射性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实施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规划土地局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将道路系统、公交枢纽、公共泊位、市政、防灾避难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方面的要求纳入规划编制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二)负责查处擅自改建、扩建、违章搭建和闲置厂房租赁企业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 (三)负责收储土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街道镇房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施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对群租整治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基层相关部门、社区基层组织等各方力量,开展群租治理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和整治等工作。 (三)负责全区房屋拆除、住宅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房屋征收基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民防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地下空间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本区民防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核化恐怖袭击事件)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依法对本区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获得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证后监督。 (四)依法对工商登记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项目进行审查,对未取得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配合区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六)组织制定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及时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区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加强对街道镇平安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 (二)立足综治工作职能要求,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努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区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 (二)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公安消防支队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本区消防领域的行政审批;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二)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三)对本区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现场,统一实施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投资促进办(区投资发展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招商引资企业的安全监督服务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作为引进企业、重点产业项目落地的重要前置条件,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做好本部门和区投资发展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和落实重点企业服务时,充分考虑相应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对所属区国内投资企业联合会有关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从业人员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五条 团区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街道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街道镇安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杨府〔201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