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94、124、125街坊征收决定 2021-06-0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8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上海财经大学附属中学,南至周家牌路,西至眉州路,北至平凉公园。具体门牌号:周家牌路267—299(单号);临青路104—116号(双号)、116弄(全弄)、118—126号(双号)、126弄(全弄)、128—136号(双号)、136弄(全弄)、138—146(双号)、204—234号(双号)、234弄(全弄)、236—256(双号)、254弄(全弄);杭州路629弄(全弄)、631—653号(单号)、655弄(全弄)、661—667号(单号)、667弄(全弄)、669—679(单号)、681弄(全弄)、699—705号(单号)、707弄(全弄)、709—729号(单号)、700弄(全弄)、740号;渭南路301弄(全弄)、303—369号(单号);平凉路1258弄(全弄)、1280—1298号(双号)、1298弄(全弄)。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