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2-08-18
杨浦区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杨浦区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律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令32号)(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区建管中心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建管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区建管中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 工作机构及职能
区建管中心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具体承办本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本中心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三)负责编制本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接收和处理向上级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负责政策落实情况公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相关事宜;
(六)负责落实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及重点领域公共监管等信息公开;
(七)组织开展本中心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中心有关部室按照部室职能,协同做好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对区建管中心监管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根据职能依法公开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等相关审批信息。
第七条 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主动公开本中心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工作计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目标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九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全面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双公示信息应该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第十条 政务服务公开
按照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工作的要求,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十一条 办事指南公开
及时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十二条 政策解读
依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杨浦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杨府办发〔2019〕9号),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中心办公室牵头,各相关科室具体实施。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目录)
中心办公室按照“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结合区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要求,牵头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目录,各业务科室负责对本科室重点工作、行政权力等事项进行梳理和完善,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机制
中心办公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发布机制及发布渠道
中心办公室根据职能分工,将各相关部室提交的由主要领导签署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发布。依据“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室对所提交的信息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本中心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
一、接收登记
接收主体:中心办公室负责接收本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中心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办公室。
接收方式:“信函寄送”、“门户网站申请”、“当面提交”、“传真申请”为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接收规范: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申请编号及查询索引。申请人采取信函、传真方式申请的,行政中心应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申请编号,通过“双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行政中心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申请编号,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接收日期的确认详见后文“期限计算”。
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中心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期限计算: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行政中心明确的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中心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中心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四)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中心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登记:对于网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会自动上传至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经办人员应及时查看,并注意在平台上及时更新用户信息,以便于接收办理提醒短信。
对于网上申请以外渠道接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经办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当日,及时手动录入工作平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审核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心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中心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中心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及时留存记录;仍无法确定的,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办理
审查:对于指向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心总体上应按照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中心负责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政府信息是否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顺序,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中心意见:
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中心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对于第三方的意见,中心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中心予以公开;
(二)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中心不予公开;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无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中心依照《条例》和本规定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但是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但是未明确公开属性或者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联合发文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答复期限内,但是中心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拟答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征询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办理类型,并拟定答复书。
保密审查:中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中心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法制审核: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错风险。
负责人审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的答复书,经法制审核后,应当报中心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答复
答复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中心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答复规范: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行政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作出答复。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编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非本中心负责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送达规范: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双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作为附件。申请人当面领取或现场查阅的,应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查阅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后现场领取或查阅,并进行签字确认。
五、归档保存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录入、补正、协办、征询、延期、答复等办理程序应当全程在工作平台进行操作并妥善保存记录。后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应及时录入。
中心办公室应当同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材料归档工作。存档材料应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收件回执;补正告知书;延期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办理单;法制审核意见书或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申请编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时,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第十七条 考核监督
中心办公室牵头,每年对各部室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中心各部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配合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梳理和完善工作;
(三)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未征得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并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开展动态更新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