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公开 2020-07-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行政检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行政征收)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行政许可)

第四十三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办理临时备案的具体要求、标准及相应的退出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管。

 

5、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检查)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行政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7、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行政检查)

第八条市水务局、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8、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9、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行政检查)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10、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11、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行政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

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

 

12、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行政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社区内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锅炉的情况,列入重点监控事项,并配置协管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告知停止使用,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报告。

 

行政许可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1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