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意见 2002-09-23
杨府办发〔2002〕5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
为正确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维护和保障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1996年7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55号)精神,现对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成本的确定和处置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因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依法缴纳和发生的费用,界定为村、队集体组织所有,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后的土地使用权归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上资产的处置
(一)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上组织开发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过程中投资形成的资产,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后原工业、商业、服务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归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临时建筑物及设施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
三、对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上非农化形成的增值资金的处置
撤制村、队因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非农化的增值资金,以及因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形成的集体资产等,是非劳动积累的集体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镇集体经济和社区公益事业。鉴于五角场镇的实际,在这些土地上,因非农化而形成的增值资金,分别按不同情况确定比例,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
(一)自主经营形成的收益,其中60%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
(二)仅投资不具体经营形成的收益,其中40%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
(三)开发房地产的收益,其中不高于10%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分配兑现形式,原则上应当以股权分配为主,严格控制货币分配的比例和额度。
四、加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一)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建立村监管队、镇监管村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
(二)对撤制村、队被征用土地所获得的各类补偿费,要在加强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区的实际,可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代管,严禁挪作他用,在实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时,返回被撤制的村、队。
五、资产处置日期的确定
本《意见》下发后,被批准撤制的村及具备集体资产处置条件的队,无特殊情况的,其资产处置工作必须自批准撤制之日起的30天内进入实质性启动。
六、进行清产核资
撤制村、队在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应以核实资产为主;必要时,由撤制村、队工作小组提出,经群众代表讨论决定,可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资产进行审计。对有经济嫌疑的人和事,镇、村、队组织(含工作小组)和个人均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受理。
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与企业生产经营
企业生产经营是一项连续性活动,不能因撤制工作而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应与企业改制相结合,确因严重资不抵债,需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对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别是职工的就业、生活福利等善后事宜,进行正确、细致的分析测算,并向群众代表讲清楚,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正当利益。
八、关于资产处置统筹基金
撤制村、队在撤制工作中所需的费用,报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中扣除,然后按10%的比例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分配中的遗留问题。撤制村、队提取的统筹基金上缴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九、资产鉴证
(一)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界定结果,统一由五角场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撤制村、队在处置集体资产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撤制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的确认,必须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备案。
(三)经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的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鉴证后实施。
十、本《意见》由上海市杨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集体资产 五角场镇 处置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