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3-11-21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

上海市杨浦区审计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

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

 

杨卫健委2023〕182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

整治工作专班工作机制》的通知

 

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经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研究决定,制定《上海市杨浦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工作机制》。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审计局               上海市杨浦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1

 

 

 

 

 

上海市杨浦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

专班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上海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工作机制>的通知》及《上海市杨浦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本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专班组成

杨浦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包括卫生健康委(区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工作专班召集人、副召集人分别由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公安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的相关工作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专班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同志担任日常工作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的工作电话、手机和电子信箱等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专班,前述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告知。

二、工作准则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综合协调,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统筹推进全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强化工作合力,增强行业治理效能。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指导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和办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部署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完善行业治理的长效政策措施,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不想腐的能力和水平,达到让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整治成效

三、工作职责

(一)工作专班职责

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组织调查评估本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总体状况并进行通报;

3.协调问题线索处置,就重大问题线索,指定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工作组进行重点调查督办;

4.统筹推进完善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长效政策制定;

5.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专班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履行其职责,主要通过召开工作专班会议履行职责。成员单位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互相支持配合。

(二)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责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承担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调查、评估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总体状况并牵头起草相关报告;

2.研究起草工作专班有关工作机制;

3.归集、汇总、研判重大问题线索,根据线索处置规则进行分办、转办、督办;

4.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的重点任务,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进行调度;

5.承担协调工作专班批准的重大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置;

6.负责工作专班的会议组织和议定事项的落实及督促检查;

7.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为有效落实杨浦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建立沟通会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保密制度、督导检查制度、问题线索处置制度等六项工作制度。

(一)沟通会商制度

1.工作专班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工作专班全体成员参加,邀请纪委监委共同参与和指导会议就集中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研究部署集中整治的重要工作,协调推进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多部门长效政策的制定,审议本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的专报

2.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讨论本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有关事宜,协调并分办、转办问题线索,研究部署专项工作并协调推进各部门实施。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重大事项包括需要提交区级专班讨论的议题、重要的问题线索调查核实情况、领导批示和级专班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涉及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长效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划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需要提交工作专班讨论的议题,应当事先通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并由其汇总后通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如相关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工作,应当事先进行协调,并将协调结果意见与议题一并提交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信息通报制度

1.信息通报内容包括领导同志批示和工作专班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工作专班转办的线索受理,处置情况,本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已经办结或移交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的典型案例,有关法律宣传等工作的计划和进展情况,涉及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长效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2.涉及其他部门移交、转交的本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作专班进行通报,并由工作专班统一协调处置。

3.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应在每月底前(遇节假日提前)通过机要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交本单位当月工作信息,包括线索办理情况、工作开展情况需提交工作专班会议讨论的情况等。如没有需要通报的信息,应注明“无通报信息” 后,反馈工作专班办公室。

4.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在向社会发布有关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信息之前应当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重要的工作信息应当由工作专班以公告或其他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说明。原则上不通过网络发布或进行新闻发布等。对外通报的信息,应当事先按程序报批。

(四)保密制度

1.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关于集中整治工作的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相关保密制度。

2.在各类内部工作会议讨论事项及会议本身对外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传达或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如召开保密会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所有出席、列席相关会议的人员,以及会议记录人员和其他会议服务协助人员均须承担保密义务。

3.集中整治工作线索交办、转办及调查处置系内部工作事项,应当严格对外保密,参与工作的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单方面对外披露有关事宜。

4.如发生关于集中整治工作泄密事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补教措施,并报告工作专班。

(五)督导检查制度

1.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集中整治工作承办线索、工作实施状况、长效机制完善等方面的督导检查。

2.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队伍的组建,也可以委托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所负责领域的督导检查

3.督导检查应优先选取市、区领导批示的问题、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线索、问题线索反映较为密集的或所反映问题线索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单位或部门。

4.督导检查开展实地查看的过程中,要说明督导检查重点,要求提供材料,访谈相关人员。随后,可通过现场走访、查阅资料、访谈人员等形式掌握相关情况,被督导检查地区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5.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应当强化督导检查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拟定部门政策、完善监管规则、加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长效治理等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参考,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六)问题线索处置制度

1.在工作专班领导下,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专班办公室在掌握集中整治工作对象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2.问题线索来源包括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材料、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问题线索,集中整治举报投诉电话、邮箱及平台归集汇总的问题线索,从信访、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

3.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包括纳入《指导意见》集中整治的六大方面 30 项重点问题线索,对工作对象被举报问题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线索,其它涉及违反行业规定的问题举报线索等。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它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4.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并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将受理的问题线索材料发至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等主体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单位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核查、处理并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延长。若无相关规定,由主体责任单位申请,报送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办结后应及时将线索处置全过程的相关材料备份交至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

5.线索经过分析研判不属于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或调查核实已经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应当转交相关职能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

6.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应将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不属于归档范围的线索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

7.问题线索管理、办理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所有问题线索应一律登记造册,不得缺项遗漏或隐瞒不报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