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2018-05-10
杨人社〔2018〕39号
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沪人社关〔2018〕119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的源头治理,切实维护本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全面深入开展本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抓手,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创建活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为加快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二、创建范围
注册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中央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除外)。
三、创建流程
(一)申报
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主经办系统”(https://zzjb.12333sh.gov.cn/zzjbdl/jsp/login.jsp)提出申报。创建活动信息系统根据企业选择,将参与企业申报信息分派至各对口测评单位。
(二)辅导和培育
本区企业申报后,对口街道(镇)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和相应需求做好创建辅导和培育工作。
(三)测评(8~9月)
辅导和培育阶段后,街道(镇)应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上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下简称“区三方”)办公室。
(四)评审(10~11月)
区三方办公室按照《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完成对相应企业的评审工作,确定企业最终得分,形成评审意见,并上报市三方办公室。
(五)终审(12月)
市三方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市区两级三方形成的企业名单及其评审意见,对企业进行终审,确定当年度达标企业候选名单。
(六)公示
市三方办公室完成终审后,将拟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授予称号
公示结束后,市三方对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八)复审
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评审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复审工作。对于复审未达标的企业,市三方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发生《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中“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市三方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对被取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由测评单位开展跟踪辅导和培育。
四、创建指标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指标由规范性指标、建制性指标、发展性指标、感受性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六部分构成(详见“附件”),采用分值制的办法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评价。市三方根据每年创建活动推进情况确定达标标准,授予相应企业“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工业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可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工业园区”称号。测评、评审采用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开展职工调查、听取报告、查阅相关部门管理数据等方式进行。
五、激励措施
(一)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铭牌。
(二)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指标5-2-1”无减分情形的企业,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专项监察范围。
(三)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指标1-3-1”和“创建指标1-3-2”得满分的企业,不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动审计稽核的范围。
(四)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1-2-1”得满分的企业,在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并获批时,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五)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3-2”得满分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首席技师资助、上海市技术能手评选等项目,享受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
(六)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可优先纳入杨浦区重点人事人才服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重点企业人才租房补贴时予以倾斜。
(七)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可优先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科研项目,成功对接高校博士后的入驻杨浦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评审,每个项目可以得到最高不超过20万的补贴。
(八)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优先享受我区优质培训资源,通过杨浦区专业技术人才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课程。
(九)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劳动关系方面,评价等级为“A”。
(十)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用工登记量大的可实行事先预约,提供绿色通道的服务;对有特殊用工需求的达标企业可提供针对性的专门服务。
(十一)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免费开展用工管理培训、在线用工服务指导,免费获得劳动保障政策汇编。
(十二)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申请开具劳动用工无违规证明,可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十三)将创建活动和文明单位评选、企业经营者参加部、市级劳模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评价、评选活动相结合。
(十四)市三方在创建活动达标的基础上,每三年一次对创建活动成绩显著的企业命名“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定期对创建活动推进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六、工作职责
(一)区三方负责本区域内创建活动的工作;指导街道(镇)开展创建活动的辅导、培育和测评工作;对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复审;向市三方上报达标企业情况。
(二)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创建活动总体方案制订、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区总工会负责做好职工方有关方案制订工作;区企业联合会/杨浦区企业家协会和区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做好企业方有关方案制订工作。
(三)各街道(镇)负责推动区域内的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开展创建活动的辅导和培育工作;接受企业创建活动的申报工作;对申报企业开展测评、复审;向区三方办公室上报企业测评情况;对未达标企业开展跟踪辅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区三方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街道(镇)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二)建立机制,完善保障。街道(镇)应依托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组织等力量,安排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创建辅导、培育和测评工作,对尚未达标的企业开展跟踪辅导;区三方和街道(镇)可积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辅导、检查、测评、评审、复审等工作。
(三)注重质量,确保成效。区三方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推动各级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按照年度创建工作考核指标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启用平台,提高效能。创建活动工作启用专项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各环节工作需全程记载于信息系统。区三方要依托信息系统对创建活动进行过程和目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创建活动流程,提高创建工作效率,提升信息使用效能。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杨人社〔201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总工会
上海市杨浦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杨浦区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考评责任 部门 |
1 |
规范性 |
1-1 |
用工管理 |
1-1-1 |
企业建立职工名册 |
3 |
街道(镇) |
1-1-2 |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
3 |
街道(镇) |
||||
1-1-3 |
劳动合同具备法定内容 |
2 |
街道(镇) |
||||
1-1-4 |
依法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
2.5 |
街道(镇) |
||||
1-1-5 |
企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
3 |
街道(镇) |
||||
1-2 |
工作时间和 工资福利 |
1-2-1 |
执行国家工时制度 |
3 |
街道(镇) |
||
1-2-2 |
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
3 |
街道(镇) |
||||
1-2-3 |
执行国家休假制度 |
3 |
街道(镇) |
||||
1-3 |
社会保障 |
1-3-1 |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2.5 |
区三方 |
||
1-3-2 |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3 |
区三方 |
||||
1-3-3 |
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
2.5 |
街道(镇) |
||||
1-3-4 |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金 |
2.5 |
街道(镇) |
||||
1-4 |
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 |
1-4-1 |
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2.5 |
街道(镇) |
||
1-4-2 |
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2.5 |
街道(镇) |
||||
2 |
建制性 |
2-1 |
党组织建制 |
2-1-1 |
建立党组织 |
2.5 |
街道(镇) |
2-2 |
工会建制 |
2-2-1 |
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
3 |
街道(镇) |
||
2-2-2 |
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
2 |
街道(镇) |
||||
2-3 |
民主管理建制 |
2-3-1 |
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3 |
街道(镇) |
||
2-3-2 |
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
2 |
街道(镇) |
||||
2-4 |
集体协商建制 |
2-4-1 |
签订集体合同 |
2.5 |
街道(镇) |
||
2-4-2 |
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
2.5 |
街道(镇) |
||||
2-5 |
劳动纠纷协调建制 |
2-5-1 |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其他与企业相适应的劳动纠纷协调制度 |
3 |
街道(镇) |
||
3 |
发展性 |
3-1 |
工资福利 |
3-1-1 |
企业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
2 |
街道(镇) |
3-1-2 |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
1.5 |
街道(镇) |
||||
3-1-3 |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
2 |
街道(镇) |
||||
3-1-4 |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
1.5 |
街道(镇) |
||||
3-1-5 |
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
1 |
街道(镇) |
||||
3-1-6 |
为女职工设立母婴室 |
0.5 |
街道(镇) |
||||
3-1-7 |
安排定期体检 |
1 |
街道(镇) |
||||
3-1-8 |
安排定期疗休养 |
1 |
街道(镇) |
||||
3-1-9 |
提供工作餐便利 |
1 |
街道(镇) |
||||
3-1-10 |
提供上下班便利 |
1 |
街道(镇) |
||||
3-2 |
职业培训 |
3-2-1 |
建立职工培训制度 |
2 |
街道(镇) |
||
3-2-2 |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
2 |
街道(镇) |
||||
3-2-3 |
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 |
2 |
街道(镇) |
||||
3-3 |
文化建设 |
3-3-1 |
建立“职工之家”、“职工书屋”等,开展企业文化建设 |
1 |
街道(镇) |
||
3-3-2 |
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
1 |
街道(镇) |
||||
3-3-3 |
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 |
1 |
街道(镇) |
||||
3-3-4 |
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 |
1 |
街道(镇) |
||||
3-4 |
社会责任 |
3-4-1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
1 |
街道(镇) |
||
3-4-2 |
吸纳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 |
街道(镇) |
||||
3-4-3 |
关爱本企业职工家属和退休职工 |
1 |
街道(镇) |
||||
3-4-4 |
积极参加社会慈善活动 |
2 |
街道(镇) |
||||
4 |
感受性 |
4-1 |
职工满意度 |
4-1-1 |
企业同事间关系融洽 |
1 |
街道(镇) |
4-1-2 |
企业与职工沟通顺畅 |
1 |
街道(镇) |
||||
4-1-3 |
对职业发展机会满意 |
1 |
街道(镇) |
||||
4-1-4 |
有较强参与度和归属感 |
1 |
街道(镇) |
||||
4-1-5 |
对企业日常管理行为满意 |
1 |
街道(镇) |
||||
4-1-6 |
工作认可度高 |
1 |
街道(镇) |
||||
4-1-7 |
了解并认同企业的愿景 |
1 |
街道(镇) |
||||
4-1-8 |
业务上能得到有效指导 |
1 |
街道(镇) |
||||
4-1-9 |
认同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
1 |
街道(镇) |
||||
4-1-10 |
管理变动中得到有效支持 |
1 |
街道(镇) |
||||
4-1-11 |
报酬与本人付出相符 |
1 |
街道(镇) |
||||
4-1-12 |
薪酬制度公平公正 |
1 |
街道(镇) |
||||
4-1-13 |
工作能发挥本人才能 |
1 |
街道(镇) |
||||
4-1-14 |
企业保障提供职工开展工作所需各项资源 |
1 |
街道(镇) |
||||
5 |
减分指标 |
5-1 |
存在建制不全情形 |
5-1-1 |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0/-3 |
街道(镇) |
5-1-2 |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建制不全 |
0/-3 |
街道(镇) |
||||
5-2 |
劳动关系表现不稳定 |
5-2-1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多 |
0/-2/-4/-6 |
区三方 |
||
5-2-2 |
劳动争议数量多 |
0/-2/-4/-6 |
区三方 |
||||
5-2-3 |
工伤事故多 |
0/-2/-4… |
区三方 |
||||
5-2-4 |
员工流失率高 |
0/-2 |
区三方 |
||||
6 |
一票否决指标 |
6-1 |
行政处罚 |
6-1-1 |
逾期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或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
|
区三方 |
6-1-2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
区三方 |
||||
6-2 |
重大事故 |
6-2-1 |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
区三方 |
||
6-2-2 |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
区三方 |
||||
6-3 |
其他 |
6-3-1 |
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
区三方 |
||
6-3-2 |
恶意阻挠建立工会 |
|
区三方 |
||||
6-3-3 |
创建过程提供虚假材料 |
|
区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