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管理试行办法 2002-09-10
杨府办发〔2002〕5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国资办《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国资办《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9月4日第17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政府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对国有经济的宏观调控,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市关于开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预算),是区国资委以区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身份,将其依法拥有和支配的资产用于资本性投入的收支计划。
第三条 区国资委对区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拥有集中使用、统一调度、最终受益权。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范围是区管国有经营性资产(不含为区市政建设投融资的政府行为的资产运作)。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七条 预算由区预算和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其他已建立以国有产权为纽带的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的预算(以下统称公司预算)组成。
第八条 区预算和区年度决算由区国资委审核批准。区预算编制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公司预算编制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资产经营公司)、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委托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区授权经营公司)以及其他以国有产权关系为纽带的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控股公司。
第九条 区国资办是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主管机构,负责对公司预算的业务指导、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预算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定期向区国资委、区政府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对其以国有产权关系为纽带的下属一级子公司(企业)预算的业务指导、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预算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定期通过区国资办向区国资委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股权收入(益);
(二)产权收入(益);
(三)专项融资收入;
(四)专项基金收入;
(五)政府其他预算结转收入;
(六)转移支付收入;
(七)非转经收入;
(八)其他收入;
(九)调拨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投资支出;
(二)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融资还本付息支出;
(四)管理费用;
(五)政府其他预算结转支出;
(六)转移支付支出;
(七)经转非支出;
(八)总预备费;
(九)预算周转金;
(十)其他支出;
(十一)调拨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全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纳入预算内,不得隐瞒、少列;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时效性,公司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编制下年度的经营预算方案,并将该方案报区国资办,如有变动应在当年的1月底以前向区国资办报送变动后的经营预算方案。
第十四条 区国资办在审核、汇总公司预算方案后,编制区预算,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批。
经区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区国资办于3月底前向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下达预算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在接到区国资办批复的预算方案后(含预算调整方案的批复),应根据一级子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一个月内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一级子公司(企业),同时将预算分配方案抄送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经区国资办批复的年度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凡因客观因素对收支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项目之间指标的,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及时通过区国资办向区国资委提出调整年度预算总额或结构的申请,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据此调整预算。
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调整年度预算的申请,最迟于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委提出。
第十七条 在区国资委正式批准公司预算调整申请以前,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区国资办原批复的预算执行;年度收益收缴亦同。
第十八条 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于半年终了的30日内,向区国资办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分析;全年决算的完整资料应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区国资办审核。
第十九条 区国资办在审核、汇总公司预算的年度决算报告后,编制区年度决算,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条 区国资办于下一年度的6月底前将决算批复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
第二十一条 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未经区国资办批准而超过核批的预算支出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列支的费用,由区国资办在批复年度决算时作调增实现收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资料、存在第二十一条列举的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区国资办视其情节和金额大小,按照《预算法》等法规向区国资委提出给予相应处罚的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事实和情节,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2003年先在区国资经营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由区国资委投资的杨浦烟草糖酒公司和4个授权经营公司中实施;2004年在属于实施范围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中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经营预算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