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告知单 2009-07-21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告知单
 
一、申领条件与补助标准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领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一)《光荣证》;(二)婚姻状况证明;(三)身份证明;(四)户籍证明;(五)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证明;(六)其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七)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同时提供其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也应当提供复印件。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四、委托办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受理部门 四平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六、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周六 上午8:30-11:30
七、接待地址 抚顺路360号2楼人口综合服务站
八、联系电话 6562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