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浦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22-11-10


 

 

杨江办发2022〕9        签发人:蒋勤 

 

 

于印发《江浦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及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 《江浦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浦路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9日

 

 

 

 

 

 

 

            江浦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及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分析街道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完成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由街道有关部门组成。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杨浦区江浦路街道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自觉服从街道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街道应急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督促街道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街道应急办、社区平安办、社区管理办、江浦路派出所、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江浦市场监管所等依法负有相关行业、领域、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行业、领域、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营商办、社区宣文办、街道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卫生中心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系统内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检查等管理工作。

街道党政办、社区自治办、社区党建办、社区服务办和江浦路司法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街道安委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街道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街道安委会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街道安委会主任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具体负责街道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除要做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外,还要切实承担作为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责任。

(三)安委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安全工作;研究提出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区安委会部署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市、区、街道的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或辖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五)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领域、系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七)负责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并层层落实。

(八)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街道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辖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辖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办有关部门和辖区单位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承担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

(三)负责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

(五)依照国家、市、区规定,组织辖区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上报。

(六)综合管理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通报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辖区安全生产信息。

(七)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辖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八)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九)承担街道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社区平安办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立足平安工作职能要求,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努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依法开展辖区消防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现场,统一实施救援工作。

第九条 社区管理办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安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规划辖区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消毒站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置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负责辖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地下空间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辖区民防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核化恐怖袭击事件)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河道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并做好汛期和台风季节的安全生产预案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六)组织编制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并依法上报。

(七)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备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八)协助处理辖区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社区宣传文化办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辖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三)指导、督促、检查辖区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将安全教育列为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和校内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并会同上级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体育运动领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自治办工作职责

(一)指导居委会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商业网点进行安全巡查,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三)督促和检查居委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总结、交流、评比和表彰安全绩效优异的居委会。

(四)对居委会干部、骨干进行培训教育时应有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办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辖区敬老院、日托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三)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做好人力资源、就业促进、社会保障、职业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福利彩票站点等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营商办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履行商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有关行业的政策、规范和制度中。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安全技术应用,配合专项监管部门加强对特种设备、消防等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

(二)指导、督促、检查大商场、大卖场、标准化菜市场、美容美发、沐浴足浴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

(三)负责对辖区内都市型产业园区、创意园区和工业楼宇的安全指导工作。协助厂房租赁备案登记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厂房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指导商贸企业在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的同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促进安全技术改造。

(五)负责辖区内外商独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安全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节庆、会展等活动,进行重点安全检查。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协调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应急事宜的处置。

第十四条 社区党建办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辖区内社会宣传教育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二)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督促工会、团委、妇联、统战和直属机关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所监管领域和所负责工作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街道党政办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任务。

(二)落实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做好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和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管理工作。

(五)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街道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施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对群租整治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基层相关部门、社区基层组织等各方力量,开展群租治理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和整治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房屋拆除、住宅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房屋征收基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江浦路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行使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依法对辖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行政审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六)组织制订处置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江浦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依法对辖区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获得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证后监督。

(四)依法对工商登记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项目进行审查,对未取得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六)组织制定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及时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

(一)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强化事前防范,紧紧抓住燃气、户外广告、规划监管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解决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占道经营、无照流动商贩、违章建筑拆除、燃气、户外广告、违法实施城市重要街道两侧建筑外立面改造等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排查相结合的机制,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

第二十条 江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二)负责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并对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三)负责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加强企业职业危害检测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告知、防护设施维护和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江浦路司法所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按照《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共三章,二十四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浦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