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通知 2011-03-10

区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刻吸取“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又是事故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安全培训,能够进一步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落实专项经费,并在3月底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未能做到持证上岗的有关人员应及时组织参加安全培训(详见附件《杨浦区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
  我局将于4月份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未做到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