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杨浦区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联动化解社区矛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8-09
关于进一步深化杨浦区司法所和公安 派出所联动化解社区矛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步深化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联动化解社区矛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司发[2016]39号),进一步完善我区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在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中的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两所联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两所联动”是以化解社区矛盾纠纷为目标,以在派出所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并派驻人民调解员、引入律师事务所与公安派出所结对等方式,整合基层资源,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司法所 1、协调街道(镇)调委会向“工作室”长期派驻1名专职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根据需要采取弹性工作制),并对派驻人员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 2、规范“工作室”建设,做到场所规范、标志标识清晰和必要制度上墙; 3、联系律师事务所与所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所结对共建; 4、进一步完善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对重大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确保调解成效; 5、加强纠纷调解人才的培育储备,广泛挖掘、发动、吸纳社区内退休司法系统工作人员、退休民警、教育工作者、律师等专业人才以及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志愿人员加入基层调解组织,参与社区调解工作。 (二)公安派出所 1、遵循“一室两用”原则,在派出所“纠纷调处室”规范建设的基础上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2、指定1名民警专职负责与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对接工作; 3、引导社区矛盾纠纷尽可能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做好纠纷移交、维护调解场所秩序、保障调解人员人身安全工作; 4、配合派驻人员开展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执法保障。 三、联动方式 (一)人民调解员“派驻”公安派出所 人民调解员对公安派出所接处警过程中的民间纠纷、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适用人民调解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进行调解,并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发出预警。 1、先期受理。派出所在110接处警、窗口接报、社区巡访、治安管理、巡逻盘查等日常警务工作中发现、受理的所有矛盾纠纷,由民警先期处置,能当场化解的及时化解并做好调解记录。对情况复杂、现场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移送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2、矛盾甄别。对移送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矛盾纠纷,处警民警应开展先期调查取证,会同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进行甄别,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对社会稳定影响程度和激化可能性,区分“一般类”、“关注类”和“重点类”,实行分类化解,并上报值班所领导。 “一般类”矛盾纠纷指事实清晰、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移交人民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出具调解协议。 “关注类”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经过两次调解没有结果的,处警民警要与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及时沟通,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将掌握的相关情况向派出所分管领导报告;对可以适用人民调解的,尽可能引导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同时,专职民警要配合人民调解员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重点类”矛盾纠纷(人数较多,情况复杂,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规模性上访或“民转刑”案件等),专职民警要在第一时间向派出所主要领导报告,严格做到“一天一报告、有事即报”,并配合所领导做好“三个必须”,即:必须要约谈、必须要参与调解、必须要有工作记录。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公安派出所要做好对纠纷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的告知,并对矛盾纠纷化解的现场秩序提供执法保障;司法所要协调相关部门,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3、跟进回访。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案件,要建立事后回访、跟进反馈制度,由当事人所在地社区民警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记录。对辖区调解未成功的“关注类”、“重点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结合日常社区矛盾纠纷排摸化解工作,应配合民警每月共同上门回访1次,了解当事人诉求和思想动态,加强沟通、疏导情绪,明确告知应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诉求并做好工作记录,直至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转化和激化。 (二)推动律师事务所与公安派出所的共建结对 由司法所牵头联系律师事务所与公安派出所结对,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入驻公安派出所现场办公,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参与疑难纠纷的调处等。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法治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法律建议: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对一些疑难纠纷、复杂案件,向公安派出所及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 3、法律援助:按照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重视 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支持。区公安分局与区司法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分别对“两所联动”工作建立业务考核机制,切实掌握工作情况,积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处置工作水平。 (二)建章立制,完善对接 一是完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由派出所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司法所负责人、派出所分管领导、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街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矛盾纠纷统计、分析研判工作,记录分析研判情况。二是建立“重点类”矛盾纠纷化解会商制度。司法所要牵头建立由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人员参与的“重点类”矛盾纠纷化解会商会议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明确分工,形成合力 公安派出所应推荐业务素质良好的退休民警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对象,加强对调解室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加强矛盾纠纷过程控制,及时掌握动态信息,保证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司法所要做好岗前培训、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定期对移送案件进行检查,统一工作台账,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制作,提高工作质量。司法局积极争取落实市综治办、市财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依照文件规定对调解员办案补贴予以保障。 (四)创新方式,加强宣传 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要积极拓展矛盾纠纷调解方式方法,采取预约调解、专家会诊调解、上门调解等方式,节约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成功率。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宣传“两所联动”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公信力。要及时发现、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形成示范效应,为优化基层矛盾纠纷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2016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