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8-23

杨卫计委〔201894

 

 


关于印发《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做好本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计规20184号)要求,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及区市场监管局特制定《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2.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3.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补助标准

      4.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登记表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427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427日印发

   (共印12份)

附件1

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区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指依法对年满16周岁以上,在本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直接从事供或管水的四类人员(以下统称为从业人员)开展医学诊查、出具健康检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将其列入区财政预算。

  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应的诊疗科目,严格依法开展医学诊查并出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公共服务时,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注册在本区的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公章;首次申请尚未取得《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提供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或者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所属街道(镇)开具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求证明;

  (三)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审核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对体检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事先告知)体检者如无法提供材料仍坚持要求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体检者可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内容,在取得体检者签字同意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按照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条(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登记和汇总工作,定期将工作情况报辖区卫生计生部门。

  第九条(信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检查管理台账,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单位、个人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退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费用,并不得再享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依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条(监督考核)区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有效期2

 

 


 

附件2

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医疗机构名称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类别

杨浦区中心医院

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

杨浦区市东医院

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

五角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

殷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

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合格的,可以在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行业内通用;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合格的,可在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行业内通用,但不能用于食品行业。

 

 

 

 

 

 

 

 

 

附件3

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补助标准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类别

补助标准

食品类

139/人次

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类

105/人次

注:补助标准按现行收费标准,如收费标准调整,则相应调整补助标准。


附件4

杨浦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手机

/电话

工作单位证件类型

工作单位证件编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