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57、224街坊征收决定 2022-11-03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2]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为:河间路1045—1049号(单号)、1051弄(全弄);隆昌路542弄(全弄);共青路74弄(全弄);图们路建新宅24号、25号;包括范围内的公厕等公共设施。(本公告公布之日前上述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拆迁)协议并履行完毕者的房屋除外)。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