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委等六部门加强区域内商业规划管理意见 2003-06-16
杨府办发〔2003〕3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商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区域内商业规划
管理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委、区建委、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住宅局《关于加强区域内商业规划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区域内商业规划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区域内商业规划管理,不断发展区域商业服务业,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商委等部门《关于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02]54号)、市商委《上海市商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沪商委[2001]151号)、市商委《关于促进本市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意见》(沪商委[2002]163号)和《上海市杨浦区城区总体规划(2001—2020)》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区域商业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重点区域)
适用于区域内商业服务业设施设置的管理;管理的重点区域是江湾——五角场城市副中心、控江路区级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及黄浦江沿岸杨浦段地区。
第三条(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商业服务业设施是指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服务业场所。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杨浦区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委)是主管区域内商业服务业的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区域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的形态与业态规划、建设监督、业态设置指导和协调等管理工作。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第五条(规划原则)
一、与区的城区总体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区域商业服务业整体水平的原则;
五、有利于城区繁荣、繁华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编制)
区商委负责组织编制区域内商业、服务业的形态和业态发展规划及有关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商业发展规划)。形态发展规划包括商业布局、商业设施规模等内容;业态发展规划包括现有业态调整、新型业态发展等内容。
区商业发展规划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会同区计划、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区商业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分别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区城区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控制)
重点区域、社区商业中心、新建住宅区涉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的,由区规划局在方案设计阶段核对区城区总体规划或征求区商委的规划意见;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商业建设项目,在项目确定前须先由区商委提出意见,报市商委批准。
涉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区商委须在扩初设计会上明确该项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设置量和必备性业态、指导性业态的范围,并将其纳入扩初批复内容,以此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商委对商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时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依据。
对已列入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在调整用地指标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时,须征得区商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有关职能部门验收重点区域、重大公共设施项目、住宅区建设项目时,对不符合商业规划设置要求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业态管理)
重点区域的商业服务业,必须按照区商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业态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在设立与变更经营范围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应按“并联审批”的原则,有关部门实施前置审批,其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商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规划业态和行业管理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对被告知的事项予以书面承诺。承诺书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告区商委,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商委共同对其加强后续管理。
菜市场开业,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其办理有关手续前,须征询区商委的规划意见;菜市场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组织制度)
建立区商业发展规划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商委牵头,会同区计划、建设、规划、住宅、房地、工商、街道和行业协会等,对区域内的重大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商业规划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性质的,区规划局等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商业服务业经营范围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和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商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局
二○○三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 商业规划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