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大力推进本区全民健身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11-02
杨府发〔2010〕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
大力推进本区全民健身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全民健身的行政法规,为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提高公民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杨浦创新中国成立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本区全民健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
全民健身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高度重视和积极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体育部门要会同宣传等部门制定宣传培训计划,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工具,采取大型活动、座谈会、宣讲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要发挥电子信息屏幕、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及社区健身苑点等宣传栏、告示栏等宣传阵地作用,发布健身活动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各部门及媒体要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的健身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全民健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全民健身活动,要定期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各区属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广播体操(工间操)和业余健身活动,单位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要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牵头组织作用,在定期举办运动会的同时,还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文明的群众体育活动,以带动职工体育、学校体育、社区体育和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等全面发展,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投入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局面。各单项体育协会、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及居委会等组织,要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全民健身日期间,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和体质监测站等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要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快建设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形成区、社区、居民小区等分级设施网络,并达到社区公共运动场、居委会文体活动室等基层体育设施的全覆盖,切实提高体育设施的人均占有率。要把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区建设规划,并在住宅小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旅游景点等规划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及设施,提供健身器材,满足多层面、多类型健身需求和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锻炼和体育活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体育、教育系统的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地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等体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加大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
体育部门要按照《条例》,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人员)等队伍建设,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分类培训与管理。加强对社区、居民小区等基层的公共体育项目、技能、器材等体育配送,推进体育生活化工作。扶持社区、居民小区健身团队建设,打造“一街(镇)一品”。对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完善扶持和激励机制,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对有偿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高危性体育项目及职业体育指导人员的管理。
五、切实加强全民健身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体育设施、健身器材的管理,对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要明确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保障体育设施、健身器材的安全使用。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健身场所管理者及公民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共体育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在全区所有全民健身苑点公布监督热线,依法受理、组织调查并回复投诉处理情况。体育、教育部门要定期对所属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体育、街道镇和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管。体育、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健身市场安全规范管理的规定。体育等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等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有关全民健身活动管理,杜绝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等现象发生。
六、重点保障青少年体育锻炼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把提高青少年体质和健康水平放在重要位置,努力为青少年体育锻炼创造良好条件。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工作开展督查评估时,应有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察评估项目。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特点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各种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鼓励开展阳光体育、游泳培训和夏(冬)令营等体育活动,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园及户外体育活动,使每个学生至少喜爱和学会2项体育技能。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分析与研究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采取相应的干预性措施。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推进体教结合,优化体育项目传统学校布局。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的优势和特色,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学校要对家长进行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方面的情况通报,向家长提出对学生体育发展方面的要求,督促和激励家长支持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文化馆、少年宫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要为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七、有效保障全民健身工作开展
各部门、各街道镇要按照《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为群众体育设施、群众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支持。由体育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各部门及单位要对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引导各方新建亲民、便民、利民、小型、多样和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完善配套政策,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八、不断健全全民健身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区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制度,要提出发展目标、明确保障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和任务,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评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全民积极参与的局面,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按照《条例》,编制《杨浦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要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体育 健身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