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事务 2015-08-26
社会保险事务
1、自由职业参保
政策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3)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
(4)关于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53号)
一、 申请缴费:
(1)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首次缴费)
条件:
①本街道所属区域城镇户籍;
②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外省市或外国转移进沪人员,户籍迁入本市时女未满50周岁);
③本人无各类单位招(录)用、聘用信息,未享受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等待遇,未处于违法犯罪处罚期内(假释除外)。
所需材料:
①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
③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
④对于外省市转移进沪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人员,另需个人档案材料中反映本人进沪时为“非退休”人员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辞职审批表、调动函等,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接续缴费)
条件:
同“首次缴费”。
所需材料:
①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
②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封(恢复缴费)
条件:
①本街道所属区域城镇户籍;
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自由职业缴费封存状态;
③本人无各类单位招(录)用、聘用信息,未享受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等待遇,未处于违法犯罪处罚期内。
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委托他人办理,另需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停止缴费)
条件:
在本街道申请参保缴费。
二、 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保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
(1)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转入)
条件:
①证件的有效性,即均在有效期内;
②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本街道所属区域户籍,且至少一方为城镇户籍;
③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④本人为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材料:
①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③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户主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④本市颁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居住证》复印件;
(2)省市配偶户籍迁入本市后办理个人帐户信息调整
条件:
①户籍迁入本街道所属区域;
②已按照“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保政策”办理参保缴费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所需材料:
①户口簿户主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②劳动手册首页页面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
③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三、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
政策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
条件:
(1)本街道所属区域城镇户籍;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外省市或外国转移进沪人员,户籍迁入本市时女年满50周岁);
(3)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
(4)经区社保中心认定过参加工作年月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户口簿原件及有家庭地址和本人信息的页面复印件;
四、 申领养老金
(1)失业人员养老金申领
政策依据
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
②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3号);
③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
④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0号);
⑤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劳保养发【2007】41号);
⑥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2号)。
条件:
①申请人为本街道所属区域城镇失业人员;
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
③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④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限)。
⑤女性50周岁退休还需符合1993年后逐月缴费满5年的政策。
所需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户口簿复印件(户主信息一页和申请人信息一页);
③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④本人一寸证件照1张;
⑤对于符合申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条件人员,可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盖章的《申请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⑥实名制银行卡折复印件(本人需抄写账号并签名)。
(2)自由职业人员养老金申领
政策依据
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
②关于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1】53号);
③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
④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0号);
⑤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劳保养发【2007】41号);
⑥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2号)。
条件:
①申请人为本街道所属区域城镇失业人员;
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③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④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满5年。
所需材料:
同“失业人员养老金申领”
(3)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领养老金
政策依据
①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②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③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条件:
①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②符合本市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申领养老金条件;
③在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或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满累计满8年者(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所需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户口簿复印件(户主信息一页和申请人信息一页);
③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④本人一寸证件照1张;
⑤《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原件;
⑥对于符合申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条件人员,可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盖章的《申请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4)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申领养老金
政策依据:
①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②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③关于本市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办理提前退休、退职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1号)(秘密)。
条件:
①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②符合本市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申领养老金条件;
③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所需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户口簿复印件(户主信息一页和申请人信息一页);
③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④本人一寸证件照1张;
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⑥对于符合申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条件人员,可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盖章的《申请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5)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申领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
条件:
①本街道所属区域户籍;
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③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满十五年的,其中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
所需材料:
①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10家银行之一)。
五、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
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13号);
(3)《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7】29号)。
条件: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中的以下人员:
(1)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2)《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所需材料:
经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加盖公章的《申请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六、 申领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条件:
(1)供养人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参保人员,按月实际缴费满5年,非因工死亡,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
(2)申请人为供养人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且为本街道所属区域户籍人员。
所需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2)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3)职工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职工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4)由职工遗属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5)根据职工遗属的不同情况,另分别所需材料:
①遗属对象为子、女、弟、妹等人员且年满16周岁的,需提供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及学制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本市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遗属对象为母亲、妻子等人员且未满50周岁的,需提供本市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外省市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遗属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招商银行一卡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上海农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其中之一];
(7)孤身一人的职工遗属,需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
七、 一次或分次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政策依据:
①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使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3号);
②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使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试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26号)。
(1)养老人员患重大疾病
条件:
①本街道所属区域户籍;
②按照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③因重大疾病在获得社会救助且享受基本医疗综合减负后,家庭生活仍严重困难的
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本人签名
(2)养老人员死亡
条件:
①本街道所属区域户籍;
②按照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③已办理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所需材料:
①代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代领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招商银行一卡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其中之一]。
(3)未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
条件:
①本街道所属区域户籍;
②死亡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
③已办理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所需材料:
①代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代领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招商银行一卡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其中之一]。
八、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参加工作年月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信息调整
政策依据:
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的参加工作年月和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与实际不一致。
所需材料:
(1)原始档案中可认定工龄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属代管理的,可由档案代管理部门提供加盖其公章的档案复印件)如下:
①招工录用(退工)通知书或商调函;
②职工登记表;
③职工历年调资审批表;
④退职、辞职、除名批文;
⑤《劳动手册》或《上海市劳动力登记表》;
(2)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办理66~69届大、中专毕业生待分配期间工龄认定,需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办理上山下乡知青插队落户期间的工龄认定,需携带已记载户籍迁出和迁进具体时间及地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未记载的,需携带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③办理农婚知青(按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的人员)工龄认定,需携带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审定的《“农婚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认定表》;
④办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入伍期间的工龄认定,需携带转业、复员、退伍登记审核表或区(县)武装部提供的原始入、退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主择业的转业人员除外)。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九、 自由职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政策依据:
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姓名、出生年月、户别、联系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所需材料:
(1)调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需携带有效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调整户口簿“户别”信息的,需携带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本人签名
十、 养老金发放机构调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条件:
(1)享受本市养老待遇的养老人员;
(2)本人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十一、 异地养老人员资格认证
政策依据:
(1)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享受外省市养老待遇且居住在本市养老人员;
(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兄弟省市居住在我市养老人员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社基服【【2005】2号】。
条件:
(1)居住在本街道所属区域;
(2)已享受外省市养老待遇。
所需材料:
(1)相关省市、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当年资格认证文件或通知;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等有效证件;
十二、 传递《劳动能力鉴定表》
十三、 养老金上门送发申请
条件:
(1)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年满75周岁以上的孤老
(3)持有残疾证老人
(4)其他有特殊困难,亟需照顾的人员
注: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申请人残疾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