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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司法局关于加强机关干部请假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9-12-08
索引号:YC1601000-2009-01463
发文字号:沪杨司[2009]35号
发布机构: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信息分类:行政事务
沪杨司[2009]35号
杨浦区司法局
关于加强机关干部请假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机关保持良好有序的工作秩序,经局党委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干部(含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关干部请假的条件、时间
1、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须在次年3月31日前休完。
2、病假。申请病假应凭医院有效证明,时间以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时间为准,1个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病假。病假应先用本年度年休假抵充,年休假用完后再申请病假。当年病假满15天,不再享受年休假。
3、事假。申请事假时需工作许可,本人提出,单位同意。事假应先用本年度年休假抵充,年休假用完后再申请事假。
4、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假日团聚的机关干部,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1次,45天,已婚,探望父母,四年1次,20天。探亲假期包括法定假日,路程假另加,探亲假与年休假可同时享受。
5、婚、丧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为3 天,晚婚(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婚假为10天。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为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为3天。婚、丧假包括法定假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产假。单胎顺产,享受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女24足岁以上)增加30天,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7、哺乳假。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6个半月哺乳假。对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给予每天2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的授乳假。
8、产前假。妊娠七个月(28周)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享受2个半月的产前假。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
9、产后长假。产假与哺乳假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年。产后请长假的机关干部,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若当年度已经享受,则次年不享受。
二、机关干部请假的办理程序
1、机关干部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2、机关干部因私出国探亲或旅游,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机关干部请假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并以妥善安排好工作为前提,其中科室副职以下干部由个人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科室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由个人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如需延假,须提前报批。
4、要严格控制机关干部事假。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报告再办理请假手续。其中科室副职以下干部半天以内请假的,可由科室主要领导批准;半天以上由个人向所在科室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科室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5、机关干部在办理好请假手续后,应将休假表、病假单等统一交科室保管,各科室负责人每月1日向政治处书面上报上月科室人员考勤情况,并附休假表、病假单等相关材料。
三、机关干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按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
四、其他
1、政治处和科室要切实加强对请假干部的教育管理,并将干部休假执行情况列入所在部门考核以及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机关干部休假期间,要切实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本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保证通讯畅通,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
2、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