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A-0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3-05-09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杨绿容局【2023】22号

 

 


对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A-0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程士亮代表:

您提出的A-045号“关于商业门店卫生费征收难等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商业门店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当前我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范围涵盖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外侧一定区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规定,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商铺、饭店、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范围内由以上单位履行保持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以及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等卫生责任要求。门责范围以外的公共道路、水域清扫保洁由我局组织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实施,作业经费由财政保障。

二、商业门店生活垃圾收费情况

门责管理区域卫生保洁由商户自我管理,目前没有卫生费征收项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28号)中“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求,我区对商业门店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含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费用。该收费性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区局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征收。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问题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基数管理和差异化收费。针对征收覆盖问题,目前的解决手段主要是落实垃圾申报、签订合同和催缴费用等工作步骤,做到应收尽收。一是依据生活垃圾处理申报或垃圾产生单位实际发生垃圾量的增减变化,组织征收员上门核定垃圾产生单位垃圾基数;二是与征收对象签订当年度《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三是建立收费数据台账,对未入账款项及时组织催缴。

根据您的建议,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面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项和办理流程的知晓度,营造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缴费、支持环卫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同时,我局从规范制度、严格监管、优化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品质,努力创造市民满意的高质量卫生环境。

四、增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效益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使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区绿化市容局和区有关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将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在此,感谢您对我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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