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办法 2019-05-29

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地区促进就业工作,保证地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现就做好地区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青年见习补贴

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参加就业见习的本区失业青年,见习期间在享受本市相关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补贴期限与见习期一致。

2.见习学员一次性用工补贴

本区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获得见习证明后,一年内首次被本市企业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申请一次性用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3.见习综合管理费补

经认定的区“综合类就业见习基地”对其所属外派单位提供就业见习服务的,并对见习外派学员进行日常管理,可以申请见习综合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名学员每月补贴100元,补贴期限与学员见习期一致。

二、就业训练工场补贴

本区失业青年在就业训练工场连续训练一个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如下补贴:

4.学员生活费补贴

失业青年在训练期间可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5.训练课时费补贴

就业训练工场可按照训练学员课时申请训练课时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2元/课时.人,补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6.促进就业补贴

失业青年经就业训练工场训练后,半年内实现单位稳定就业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就业训练工场可以申请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稳定就业一人补贴5000元。

三、重点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补贴

7.重点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用工补贴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等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长期失业青年”和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等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8.重点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补贴

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六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实现灵活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四、其他

1.上述文件所指的“失业青年”是指杨浦户籍35周岁以下、连续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长期失业青年”是指杨浦户籍35周岁以下、连续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青年。

2.重点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用工补贴、重点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补贴,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3.以上政策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区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审核拨付实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4.本实施意见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5.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