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基层司法所管理办法 2021-04-01

 

杨浦区基层司法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在提升基层法治和社会治理水平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沪委办发2020〕11号《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基层法治建设的意见》、沪委办发2020〕28号《关于完善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整合街道乡镇管理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沪司发2020〕108号《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和杨委办发2020〕10号《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基层法治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区属共管街用”的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司法所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

第二条  性质任务

司法所是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司法所要切实强化职能,提高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办理政府法制工作、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等履职能力,服务保障街道中心工作提升基层法治水平,为使法治成为上海城市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筑牢基础。

第二章  司法所设置和职责

第三条  编制管理

每个司法所对应一个街道。司法所公务员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实行单列,专编专用,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未经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不能交流、借调、借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确保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在编在岗。

第四条  规范名称

司法所名称为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第五条  司法所所长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人,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及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可设副所长。

所长和副所长的任免,由区司法局提出建议,充分听取街道意见并形成共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机构职责

司法所负责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承担基层政府法制工作,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承担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日常办事机构职能;

    2、牵头推进街道依法行政,协调推进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

    3、办理街道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4、承担街道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并做好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5、牵头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6、指导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7、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8、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9、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

    10、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委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居委法律顾问工作;

    11、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2、完成区司法局、街道交办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人员要求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每个司法所至少配备有1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新提任司法所所长或副所长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人员招录

司法所新招录公务员,由司法局根据全区各司法所情况编制招录计划,听取街道意见后报区委编委审核同意后、按区公务员局统一安排实施招录面试考官包括区司法局和街道人员。

司法所新招录公务员面试工作由区公务员局统一安排,面试官成员包括区司法局和街道人员。

司法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区司法局按相关规定开展考察。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由区司法局党委作出任职决定并抄送街道

第四章  制度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司法所机构和人员纳入街道日常管理和考核,具体为:

1、定期听取司法所的工作汇报;

2、统筹安排基层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社区矫正、纠纷调解等业务工作,形成配合支持、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

3、负责司法所的岗位分工、日常考勤、考核和工作纪律。相关材料按照区有关要求报区司法局备案作为核发工资奖金依据;

4、司法所工作人员平时请假、出国、出境、出市审批,按街道请假程序办理,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其中,司法所负责人涉及以上事项的,应同时报区司法局审批。

  相关人员销假手续按照原渠道办理。

第十条  教育培训  

区司法局负责司法所公务员学分管理。区司法局根据区委组织部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轮训、任职培训等。相关安排应当同时通报街道。

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政治学习、廉政教育由街道负责实施,业务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由区司法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机构考核

对司法所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由区司法局、街道共同实施。

街道按照区考核方案,制定对司法所绩效考核细则,重点对司法所发挥机构职能作用,服务街道中心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区考核办,并应当同时通报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按照区考核方案,制定对司法所绩效考核细则,重点对司法所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并充分采纳街道对司法所的考核意见、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等实施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商街道同意,按照区考核办核定配额,择优确定司法所年度考核优秀名单。

第十二条  干部考核

司法所公务员个人年终考核要充分听取街道意见并形成共识,全面考核其年度德能勤绩廉情况,由区司法局按照区考核办部署统一组织。其中,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个人,区司法局按照考核评定优秀的配额,确定初步人选,征询街道意见后上报,对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个人也在征询街道意见后上报。

第十三条  干部监督

区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信访举报投诉的办理和反馈,街道应当配合调查处理。

街道按照公务员廉政管理要求组织司法所公务员签订廉政承诺书,制作廉政档案,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司法所公务员应当服从和遵守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干部奖惩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司法所及工作人员参加上海市及以上司法行政条线的评选表彰,由区司法局提出人选,听取街道意见后申报。街道可以将司法所及工作人员纳入本街道评先评优范围。

司法所工作人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由街道纪工委负责党纪处理;因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区司法局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提拔晋升  

司法所公务员提拔晋升应充分听取街道意见并形成共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1、岗位动议。经区司法局商街道后,由司法局党委会研究上报区公务员局审批;

2民主推荐。在区司法局开展民主推荐;

3组织考察。在区司法局开展干部考察,并在人选所在街道同步听取意见,考察组由区司法局和相关街道人员共同组成

4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提交司法局党委会讨论决定;

5、公示和任职由区司法局按相关规程办理,任免决定同时抄送相关街道。

第十六条  交流轮岗  

司法所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按照区部署,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安排报名、推荐,征得街道同意后上报。

局机关与司法所公务员交流轮岗,由区司法局按照干部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司法所负责人的交流轮岗,应当听取相关街道意见。

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在同一职务上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交流任职。

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

司法所及工作人员应当向区司法局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司法所主要负责人休(病)假、出国(境)、离沪、外出培训(非市、区司法局组织)1天及以上的情况;

2、司法所公务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发生意外或其家庭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故情况;

3、司法所组织的、有市或区领导或街道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

4、带有经验性的、值得总结推广的工作情况;

5、市级及以上媒体新闻报道的情况;

6、异常情况及重(特)大突发事件情况;

7、提请区司法局主管科室牵头协调的事项;

8、司法所公务员具体分工调整;

9、年度内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市、区级及以上非本系统先进称号的情况;

10、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同时向街道报备。

第十八条  党的建设  

加强司法所党的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党组织、团组织关系隶属街道党工委、团工委。

第十九条  工会关系 

司法所公务员工会关系隶属区司法局机关工会。

第五章  基础保障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办案(业务)经费等纳入部门预算,其中:司法所人员经费纳入区司法局年度预算。其他经费纳入各街道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  

中央或市级要求由区司法局购置给各司法所的司法业务装备由区司法局购置并纳入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并在购置后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调拨街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保障 

街道为司法所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全面落实司法所长列席街道办事处主任会议制度。

司法所日常办公设备、办公场所的配备按照建标201080《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由街道负责保障。加大司法所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建成全市统一平台,融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以信息化赋能司法所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司法所工作人员”包含司法所公务员、司法行政辅助人员;本办法所称“司法所公务员”指政法专项编制公务员;本办法所称“司法所负责人”包含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经组织安排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的公务员。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地区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2021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