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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明服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决定 2024-12-02
索引号:-2024-13770
发文字号:杨财发(2024)14号
发布机构:区财政局
信息分类:部门公文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明服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决定
明服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提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第八条规定,作出同意贵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贵公司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