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01
杨延办〔2023〕7号
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办公室、部门,各居民区:
《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3年1月18日
延吉新村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印发
(共印3份)
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街道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促进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延吉新村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民事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及其他契约型法律文件。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第二章 职责履行
第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比选,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专业资质、履约能力;
(三)负责合同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按相关流程报送合同签订与审批;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工作;
(七)负责合同的整理、移交、归档;
(八)提交法制审核所需要的政策或者相关文件材料。
第五条 法制部门(司法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法制审核。所有对外需要订立的合同先由司法所进行初审,再提交法律顾问并反馈审核意见。法制审核主要围绕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等方面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合同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需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和本办法规定;
3、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法律用语和文字表达的法律含义是否确切无误等;
4、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有招投标程序,是否与需求清单、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基础文件保持一致等;
5、合同是否明确支付条款;支付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明确保证金条款;
6、预期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提示充分;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等;
7、司法所有权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制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二)负责选聘、委托律师代理或协助参与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三)指定法律专业人员或街道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完善街道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工作台账,管理合同专用章,做好合同所需的登记、备案、统计、存档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合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负责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财务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五)负责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六)负责妥善保管报销凭单中相关合同及附件材料;
(七)负责履行合同收付款约定。
第七条 纪工委监察办职责:
(一)负责检查合同管理和履行中的廉政和效能情况;
(二)负责监督合同管理程序操作的合规性、公正性和保密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合同调查。由承办部门进行合同订立前的调查,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审查法人登记证、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审计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根据实际开展对合同相对方的现场调查。
(二)合同谈判。由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超过一定数额的物资采购项目和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部门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
3.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7.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8.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9.各方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0.其他必要条款。
(四)合法性审查。街道办事处委托司法所组织开展合同法制审核工作。司法所指定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街道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合同在签订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证明、签订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司法所(街道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根据法律(审查)意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送审稿)后递交审批。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递交审批。
(五)合同审批。合同承办人将拟定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送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主要领导按顺序进行审核会签。具体为:
1、司法所(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在《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签订审批表》上签字,并填写律师意见采纳情况。
3、党政办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财务相关条款提出意见,在《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签订审批表》签署党工委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
4、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在《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签订审批表》上签字。
5、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合同签订条件:
(一)合同签订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区财政局财务相关管理规定、街道财务相关规定、街道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街道工程建设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类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事工程、服务类项目、集市采购类货物、拆违类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三)通过超市卖场、网购平台、零售商店直接采购的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食品等,需提供明细清单,无需签订合同。如委托第三方公司采购货物的,需签订合同。
(四)1万元以下的制作类项目,提供清单,无需另签合同。1万元(含)以上的制作类项目需签合同。
(五)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提供维修清单,无需另签合同。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类项目需签合同。
第十条 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统一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名义订立合同。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参公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辖区各居委会、由本街道办事处出资或管辖的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原则上应当以各自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经审批同意后,由办事处主任签署或者由主任委托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居委会合同须由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签订。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负责办理合同的签订手续,签章用印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签订审批表》要求完善合同签订前期手续,应手续完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盖章。
第十三条 对外签订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违规签订担保、投资与借贷合同;
(四)超越单位职权范围签订合同;
(五)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档案资料,并及时整理交由党政办公室编号归档。合同资料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抄告单、中标通知书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的,需提供《竣工验收单》、《货物验收单》、《服务履约评价表》等材料方可支付。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预警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相应的抗辩权或解除权: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四章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从维护街道合法权益出发,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妥善处理因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事宜。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应当尽量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经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司法机关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跟踪和督促该文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催告仍不履行着,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六章 合同的备案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符合归档条件的,移交档案部门: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法律审查意见;
(五)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合同正式签署完毕后,承办部门将所有合同原始资料留存并将合同正本1份送交街道党政办,由党政办负责统一登记。同时,将合同复印件1份送交司法所,由司法所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负责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及归档管理的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明确新的保管人员。原保管人员应在办理完成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后才可离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擅自签订合同的部门、个人,造成法律后果的,由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负责人因不履行合同第一责任人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街道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造成街道经济损失,并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街道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合同承办部门因合同涉诉或仲裁可能发生赔偿,但合同订立过程符合有关规定,且未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街道与公共利益的,可视情况免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依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街道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中,如遇到上级部门、街道办事处对特定类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专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杨延办【2018】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签订审批表
附件:
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签订审批表
承办时间 | 承办部门 | 经办人 | ||||||||
合同名称: | ||||||||||
合同类型 | 工程类¨ | 采购类¨ | 服务类¨ | 房产类¨ | 其他¨ | |||||
合同签订主体 | 甲方 | 乙方 |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签约代表姓名 | ||||||||||
签约双方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签约地点 | 签约时间 | |||||||||
司法所(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 ||||||||||
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党政办公室(财务)审核意见: | ||||||||||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
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
备注: |
合同管理档案编号说明
关于档案编号“GC-202201-01”
① ② ③
1、合同类型:按照合同的类别将合同分为五大类,即工程类(GC)、采购类(CG)、服务类(FW)、房产类(FC)、其他类(QT),档案编号第一栏内容①中,须编号合同类型的首字母缩写作为标识;
2、合同签订时间:档案编号第二栏内容②中,须填写合同签订的时间,具体到合同签订的年月,如2022年1月签订的合同,按规定需要填写为“202201”;
3、合同顺序编号:档案编号第三栏内容③中,须填写当月签订合同的顺序编号,如果2022年1月签订的合同有2份或以上,则需按照合同签订或合同申请的时间顺序标记为“202201-01”,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