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试行办法 2002-09-11
杨府办发〔2002〕5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规范产权变动行为,制止随意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区的实际,现提出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的试行办法。
一、办理产权变动手续的范围
1、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被兼并或收购、合并或分立、产权转让或资产置换;
2、设有国有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将股权转让;
3、国有企业、设有国有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破产;
4、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及国有资产转让;
5、事业单位改制成企业;
6、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动拆迁及资产划转。
二、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
1、授权经营公司单项(下同)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产权变动由受权方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受权方初审,报区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2、非授权经营的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变动,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主管部门初审,报区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3、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报区国资办备案;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报区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4、商业企业国有产权网点的转让,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有偿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2]2号)规定审批。
5、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园林、民政等部门按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房地产售让,由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其他资产的售让、处置,按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区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及“非转经”行为的通知》(杨国资办[2002)11号)规定审批,超过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经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行政机关的资产售让、处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6、委托监管部门除房地产售让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售让、处置,按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关于放宽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杨国资办[2001]36号)的规定审批。超过委托监管部门审批权限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区国资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7、对外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国有资产成交价低于评估值90%,以及国有资产从企业退出时,向本企业职工售让产权成交价低于评估值70%的,应经区主管部门或产权主体同意,并报区国资办核准。
三、凡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在批准产权变动后30日内,到区国资办办理产权设立、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已发生的产权变动而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到区国资办补办登记手续。如果企业、单位发生产权变动而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将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规定进行处罚。
四、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
1、产权变动的申请;
2、产权变动理由及产权主体对产权变动的批准文件;
3、产权变动前的产权登记证(新设立的应提供出资方的产
权登记证);
4、经区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5、产权变动的具体操作方案;
6、产权变动资产收入的使用计划;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8、涉外的转让产权,应提供经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文件;
9、属产权转让引起产权变动的,须提供产权转让合同及产
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10、按照国家和本市政策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凡产权归属不明确的或存在产权纠纷的资产,在产权变动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程序进行产权界定。
六、企业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投资方或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
机构,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其产权的出让主体。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出售的收入纳入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出售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企业改制成本、社保经费及清偿企业和政府的债务,剩余部分经区国资委批准,可用于资本再投入。严禁将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出售的收入用于发放奖金及其他用途。授权经营、委托监管的资产出售的收入分别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部门收取,实行专户管理。未授权经营、委托监管的资产出售收入由产权主体收取,实行专门管理;产权主体不明确的,由区国资委委托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取。
八、国有企业、单位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行政隶属关系变化,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国有产权(股权)无偿划转等,均需按规定办理产权划转手续。
九、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立与合并,经批准后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财产清查、资产分割或合并。资产的所有制性质不因企业和单位分立与合并而改变。企业、单位分立或合并后,应在30日内到区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负责办理企业产权注销登记。企业歇业、单位撤销,应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其剩余财产由接收单位入帐,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产权变动 试行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增发:各占有、使用区管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