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依法办学督查的通知 2025-03-13
为规范本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决定对本区民办培训机构2024年度办学情况进行督查,现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本区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取得民非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含取得线上办学许可证)及正在办理变更申领办学许可证流程中的培训机构。
二、督查内容
本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具体见督查指标):
(一)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相关证照、管理制度、党组织建设、举办者、决策(监督)机构、行政领导班子、内部管理机制等情况。
(二)教育教学管理,包括教育教学、队伍建设、规范招生等情况。
(三)财务资产管理,包括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执行、预收费账户管理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与宣传,包括办学场地、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广告宣传、信用情况等情况。
三、督查方法与时间安排
1.本次办学情况督查以实地检查的形式开展,由各培训机构做好自查整改,并按督查指标准备好佐证材料,教育局与第三方评估机构赴实地开展评审。
2.2024年度依法办学实地督查从3月中旬开始,结束后组织督查结果反馈。
附件:杨浦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2024年度依法办学专项督查指标
杨浦区教育局
2025年3月10日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 | 机构需提供的实证资料 |
一 法人治理 | 1 组织机构 | 1、机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建立党组织。学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支持党组织的活动。 | 已设立党组织的,提供设立情况及佐证材料;未设党组织的,提供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党建工作联络员或者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材料,并提供开展党建工作相关材料。 |
2、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决策机构,相关证照齐全。 | 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设立及变更手续,会议纪要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上墙公开。 | ||
3、有符合任职资质的校长及专职管理人员(含教学点负责人),并能专职到岗,负责日常行政管理。 | 任职批准文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履职情况资料等。 | ||
4、依照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 监事会(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机构的活动资料。 | ||
5、机构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章程等项目变更程序合法并及时审批(备案)。 | 学校设立材料,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资料、决策机构会议纪要等。 | ||
2 制度建设 | 6、学校章程合法合规,并依据学校章程实施管理。 | 学校章程及审计报告. | |
7、加强制度建设,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并能根据制度实施管理。 | 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制度的过程性材料等; 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内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 | ||
二教育教学管理 | 3 教学管理 | 8、实际办学内容与办学许可一致。 | 审批文件、备案材料。 |
9、开设课程使用教材规范并与备案一致,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文件齐全;教学管理有详实记录。 | 使用教材、教学计划及相关过程性材料。其中,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 ||
10、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 相关制度及执行文件,使用自编教材的应提供相应的管理办法及编写人员资质材料等。 | ||
11、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课程培训的无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现象。未发现组织、推荐、宣传、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公布和备案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变相测试)及进行排名的情况。 | 使用教材、教学计划及相关过程性材料;线上培训机构需提供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 | ||
12、无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情况。 | 课程安排(含班次、内容、上课任教班次时间)。 | ||
13、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20:30,线上不得晚于21:00。 | 课程安排(含班次、内容、上课任教班次时间)。实地查看视频监控数据。 | ||
★14、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无组织学科类培训情况。 | 相关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 ||
4 队伍建设 | 15、专兼职从业人员配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专兼职培训人员聘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专兼职培训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专兼职培训人员年度任课安排表或教学任务书。 学科类:教师资格证、学历证、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材料等。 其他:具有相应任职条件证明材料、学历证、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材料等。 | |
16、与教职工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并落实用工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无聘用无资质外教现象,无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本机构任教现象。 |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用工合同书、社保缴纳清单及相关资料。 | ||
17、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 培训活动记录等。 | ||
三财务资产管理 | 5 管理实施 | 18、建立并执行与机构性质匹配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资质材料。 |
19、财务管理规范,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建立和执行银行定期划扣机制,学科类机构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非学科类机构逐步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有收退费制度公示(备案)制度并公示;出具法定票据,收费情况与收费标准一致,无乱收费现象。 | 预收费专用账户协议;收退费制度(及公示情况);财务凭证。实地查看全国平台资金托管专户使用情况。 | ||
20、学校经营财务状况良好。 | 培训机构开设的全部银行账号清单;财务账册、财务凭证等。 | ||
21、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 固定资产账册。 | ||
22、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内容规范。 | 培训合同。 | ||
★23、依法落实办学资金,保证日常教学开展,无抽逃、挪用、侵占办学经费现象;无经查实的收退费问题的投诉。 | 财务账册、财务凭证等。 | ||
四安全管理与宣传 | 6 场所安全 | 24、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 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记录,实地查看张贴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
25、办学场所相对独立;安全,无危房、无危险设施设备等安全隐患。有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提供用餐)。 | 产权证(无产权证的应提供场所安全证明,转租的需提供产权人同意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提供用餐)。 | ||
26、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教学场所符合培训规模和项目要求。 | 租赁合同、办学设施设备资料;办学场所的消防通道、火警避险逃生指示图。常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放置平面图。 | ||
27、机构设立教学点事前审批,无未经审批设立教学点;无审批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学地址不一致情况。 | 教学点设立审批材料,相关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 ||
7 保障措施 | 28、有安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有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无安全责任事故。 | 安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资料;安全员资质证明。 | |
29、培训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实地查看视频监控设备及数据存储设施。 | ||
30、线上培训机构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 服务器权属证明、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 ||
★31、机构无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 | 已发生投诉事件的善后处理资料。 | ||
8 招生宣传
| 32、从业人员招用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教师证照及任教班次在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 网站(如有)、培训场所公示栏 | |
33、依法依规开展宣传活动,学科类培训机构无以中小学名义对外招生现象,不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 线上查询 | ||
★34、无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确认并移交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情形。 | 线上查询 | ||
9 信用情况 | ★35、举办者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 企业(个人)信用查询报告。 | |
★36、开展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无拔高、超前教学及增加教学难度,不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不以“幼小衔接”为名提前讲授小学课程。 | 学科类课程教材、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含班次、内容、上课任教班次时间)。 | ||
★37、无教师师德等问题的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 | 已发生投诉事件的善后处理资料。 | ||
★38、无出借办学资质情况。 | 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合作协议等。 | ||
★39、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 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入职审查、定期排查的相关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
说明:
1、本督查指标体系中,带“★”二级指标(共9个)为阈值指标,有任何一条不合格,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2、机构如有经批准设立的教学点,该教学点的相关材料在该机构专项督查时一并查阅,教学点单项督查指标不合格,学校该项督查指标为“不合格”。
3、因学校提交错误信息或未提交信息,导致相关检查指标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评判的,该项督查指标得分为“不合格”。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