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的工作通知 2024-12-23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救发〔2024〕1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通知:
一、实行备案管理人员范围
本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有亲属在其工作辖区享受社会救助项目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为:
1.区民政部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收入核对工作的人员。
2.各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中涉及分管和具体办理社会救助项目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3.居委会工作人员(涉及居委会以及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第三方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二、“亲属”定义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需备案的社会救助项目
需备案的社会救助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临时救助、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项目。
四、备案流程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有亲属在其工作辖区享受社会救助项目的,本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填写《上海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表》《杨浦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杜绝“人情保”“关系保”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汇总形成《上海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汇总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人员发生变化的在15日内报送。
街道办事处要对备案的上海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亲属(以下简称“备案救助对象”)严格落实定期核查制度,每三个月进行动态复审。区民政局每半年对本辖区全体备案救助对象进行检查。备案救助对象中不符合相关社会救助项目条件的,应及时停止救助。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专项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妥善保管。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上海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表》、亲属的相应社会救助项目的申请、审核、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参照本《通知》执行的人员,如有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的,应在其亲属户籍所在街道进行备案。
在各街道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由各街道落实签订《承诺书》并进行备案。
五、其他事项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参与社会救助项目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时,工作对象属于亲属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指定他人开展相应工作。
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不主动申报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的,街道办事处查实后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督促整改,限期补报备案。对不能在期限补报备案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相关规定暂停业务办理或调整工作岗位。
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上海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表》
2.《杨浦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杜绝“人情保”“关系保”承诺书》
3.《上海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汇总表》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 附件3 上海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汇总表.docx
- 附件2 杨浦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杜绝“人情保”、“关系保”承诺书.docx
- 附件1 上海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社会救助项目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