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通知 2011-01-18

区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刻吸取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提高企事业等各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现将企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杨浦区生产经营且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安全员。
  二、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2月18日——2011年1月31日)
  1、有关委、办、局负责调查下属企事业单位(纳入区责任制考核的集团公司除外)、承租单位和行业监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培训情况;
  2、集团(公司)负责调查本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和承租单位相关人员培训情况;
  3、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员无论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均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将调查排摸情况汇总后填入《杨浦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调查表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区安委办。
  (联系电话:25032880  55218372 电子邮箱:liyanyansh@163.com)
  (二)组织培训阶段(2011年3月1日——2011年7月31日)
  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按照调查摸底的范围与区安监局共同组织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三、培训要求
  1、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按照时间节点,积极开展排摸和组织培训工作。本次调查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2、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安全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附件:《杨浦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调查表》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