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指导意见(试行) 2020-07-02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倡导积极向上的老龄生活,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鼓励更多有能力的低龄健康老年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和有志于公益服务的青年学生等参与养老志愿服务,鼓励服务换服务的志愿服务新理念,创新“互助养老”模式,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内涵
本办法所称的“时间银行”项目,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制度设计,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和鼓励有意愿且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非专业性的养老志愿服务,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时间按照一定的规则记录下来,并以时间币的形式储入其“时间银行”个人账户,以便将来兑换限量服务或相同时长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杨浦区时间银行总行设在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负责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注册服务机构的审核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审核管理、服务项目的筛选和管理、服务时间储兑规则制定和管理、指导分行开展服务提供者的培训,以及向区财政申请托底保障资金等。
杨浦区时间银行分行设在各街道为老服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街道活动的服务需求发布、个人及机构服务需求发布的审核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培训、分行服务时间储存、兑换管理、街道服务数据的管理、服务流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服务对象
主要为年满60周岁、居住在杨浦区域范围内的老年人。低保低收入等困难老年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高龄独居老年人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服务机构
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非正式养老照护服务的组织或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与总行签订服务协议,成为时间银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服务提供者
提供时间银行服务的人员,应当是身体健康、能自理且有服务意愿和能力的社会各界人士。服务提供者应向分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核确认后与分行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培训后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服务内容
为便于养老服务时间的认定和存储,降低时间账户存储服务内容的差异性和服务风险,时间银行的服务内容以非专业性、非家政类(如保洁、做饭、洗衣等)且风险可控的服务项目为主,并可在条件成熟时,逐渐发展其他养老志愿服务。
可在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看护、接送、陪伴、助餐等。
可提供的居家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陪伴、代办、助行、助医等,不含保洁、做饭、洗衣等家政类服务。
第八条 服务需求发布
享受本区时间银行服务的老年人应到时间银行分行指定的地点办理实名认证。
享受本区时间银行服务的老年人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服务需求,经总行对服务需求内容审核认定后,由分行通过杨浦区时间银行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时间银行规定发布服务需求,经总行对服务需求内容审核认定后,由分行通过杨浦区时间银行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第九条 服务时间储兑
养老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计算,服务累计满1小时计1个时间币,并存入时间银行。每日服务一般不超过2小时。
养老服务提供者个人账户在获得一定时间币后即可进行限量服务兑换或养老服务兑换。1个时间币可兑换1小时的养老服务,限量服务兑换所需要的时间币以公益性和非等价性为原则另行确定。
时间银行项目不能运转,无法向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者兑换存储的服务时长时,由政府托底保障资金向市场购买同类服务,确保其应兑换的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 时间币管理
时间币一般为服务提供者本人使用。特殊情况下,经时间银行总行审核,可用于为直系亲属、配偶兑换服务。服务提供者也可将其时间币捐赠给时间银行,用于为无法通过自行提供服务获取时间币的困难老年人兑换服务。
时间币以及政府托底保障资金纳入时间银行专项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分行分账核算。支付不足需政府托底保障资金予以补贴的,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按实结算。时间银行专项账户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不予储兑范围
下列服务内容,不纳入时间银行储兑范围:
(一)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政府托底保障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第十二条 时间银行的管理运营
(一)服务对象在实名注册、发布服务需求、接受服务和缴费时应出示其身份认证二维码作为享受时间银行服务的凭证。分行、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核验。任何人不得冒用,伪造,编造时间银行二维码。
(二)服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服务协议,按照时间银行发布的服务需求,对照服务对象认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并通过时间银行信息平台记录相应的服务时长。
(三)时间银行分行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对养老志愿服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
依托杨浦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及“杨浦养老”微信公众号建立杨浦区时间银行管理信息平台,对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者以及服务对象实名审核认证、账户开设、服务需求发布和服务对接、服务时间储兑、签约单位管理、服务诚信记录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防控
时间银行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购买第三方责任险,用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发生意外的赔偿。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避免意外发生。
第十五条 责任处理
(一)服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时间银行资金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追回相关费用,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其开展时间银行相关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协议;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服务对象在享受时间银行服务过程中,存在骗取时间银行服务时长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时间银行资金损失的,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应当追回相关费用,并记入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时间银行总行、分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责令改正;给时间银行、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者或者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履行时间银行工作职责的;
2、未将时间银行时间币存入专项账户的;
3、克扣或拒不按实兑换时间银行服务时长的;
4、丢失或篡改服务记录、储兑记录、诚信记录等时间银行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其他
本管理办法试运行一年,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试运行期间,杨浦区民政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补充、完善。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杨浦区民政局。
附件:1.杨浦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细则
2.服务提供者活动配比参考表
3.时间银行限量服务兑换内容表
杨浦区民政局
2020年7月1日
- 附件1:杨浦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细则2020.7.1.docx
- 附件3:时间银行限量服务兑换内容表2020.7.1.docx
- 附件2:服务提供者活动配比参考表2020.7.1.docx
- 杨民发〔2020〕26号杨浦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指导意见(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