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困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2008-11-29

 

上海市杨浦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杨促就办[2005]7号

关于“双困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市、区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双困人员”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1号]规定,现结合我区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双困”人员)的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双困”人员:

1、享受民政低保待遇,愿意从事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2、对不符合低保基本条件,但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自身就业条件特别差,愿意从事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的“4050”人员、协保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认定程序:

1、就业援助员要定期对辖区内劳动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符合条件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也可自行向就业援助员或街道、镇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就业援助员调查核实后,办理登记手续。

2、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援助员登记的“双困”人员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资料录入管理系统,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3、区就业促进中心对街道(镇)上报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复核,对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三、就业援助

1、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对认定的“双困”人员,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并在认定当年给予安置就业。

2、各街道(镇)要进一步挖掘“万人就业岗位”的潜力,增强对“双困”人员的吸纳能力;要结合区域经济的发展特点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开发公益服务类的“千人、百人就业项目”积极为“双困”人员创造就业岗位。

3、各街道(镇)也可以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建立就业援助基地等形式,积极拓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多渠道地安置“双困”人员。

四、政策扶持

1、“万人就业项目”按规定录用“双困”人员的,按现行的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双困”人员被安置到各类公益性岗位的,给予协保人员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失业人员每月500元的岗位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千人、百人就业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岗位按规定录用“双困”人员的,给予协保人员每年2000元的岗位补贴;失业人员每年4500元岗位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经单位申请,也可以采取按季拨付。

3、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规定录用“双困”失业人员的,给予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资金拨付

1、对就业后的“双困”人员,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户按上述扶持政策的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经补贴后“双困”人员的收入仍不足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的部分,由各街道(镇)承担。

2、“双困”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当月由各街道(镇)支付并报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后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户给予拨付。

六、退出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街道(镇)可对经认定的“双困”人员办理退出手续:

1、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安置的;

2、就业安置后因主观原因离开安置岗位的;

3、本人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双困”条件的;

4、本人要求退出的。

凡办理退出手续的“双困”人员,须经就业援助员先行核实,填写“双困人员退出申请表”等有关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送区就业促进中心,经批准后给予办理“双困”人员退出手续。

七、本意见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一年。

上海市杨浦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援助 意见

杨浦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6月8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