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实施意见 2006-12-22
杨府办发〔2006〕3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整规办等五部门关于本区开展
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整规办、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关于本区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本区开展整治
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本区各类经济园区发展较快,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实力,扩大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不同程度存在着企业设立中的虚假验资、虚假注册场所和虚报投资者身份(以下简称“三虚”)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本区的金融秩序、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必须进行整治。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整规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81号)精神,现就本区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各类经济园区的招商行为,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招商秩序;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完善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企业设立中的中介服务管理;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制止和查处企业设立中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三虚”行为的蔓延;着力规范建设,建立长效管理制度,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集中整治与逐步规范相结合。突出源头治理,把握重点环节,加大对企业设立中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加强制度规范,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2、“条”加强指导与“块”严格管理相结合。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工作指导;各类经济园区主办单位开展对所办经济园区招商中的“三虚”行为的整治。
3、自查自纠与依法查处相结合。各类经济园区主办单位开展所办经济园区的自查自纠,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企业设立中的“三虚”行为。
(三)主要目标
通过整治,企业设立中的“三虚”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涉及金融风险的垫资验资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市场主体资格存在缺陷的企业得到逐步规范;加强“三虚”行为监管的制度得到健全完善。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各类经济园区及下设招商服务中心的审批和管理
由区都市型产业园区办、区科技园区办牵头,按照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强对现有各类经济园区的管理。由区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加强对各类经济园区下设的招商服务中心的管理。凡不符合条件或设置不合理的,应予关闭;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整顿,停止其招商活动。加强对新设经济园区及载体的审批,经济园区应具备合法的用地或场所,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由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牵头,开展对各项列收列支、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的清理。严格禁止各类经济园区为吸引投资而违反规定擅自提供优惠政策。对继续违规操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严格禁止垫资验资行为
各类经济园区主办单位对所办园区设立的专门实施垫资的企业进行清理,禁止公款私存、异地设立验资帐户、为申办企业垫资验资。对用于垫资的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必须立即抽回或归还。禁止各类经济园区提供或制作虚假证明和委托社会闲散人员代理招商行为。
(四)分类查处违法企业
由区工商分局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企业实施监控,责令其限期改正,实行指定审计或重新验资,要求其补足注册资本,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减资规范。对不再经营的,责令其办理注销手续;对拒不整改的,吊销营业执照。
区税务局对列入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的企业,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凡是被工商部门确认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企业,列为税收重点监控企业,若该企业为引进企业,应要求当初引进人提供信息,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对其税务登记情况、发票购用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核实。若确有违反规定使用发票、偷逃税款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依法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由区工商分局加强对企业设立的审查,对新设立在各类经济园区但不在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求其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注册地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也应要求其在本区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严格审查申办股东的身份证明和验资报告,对提交虚假股东身份证明和虚报注册资本的,不予核准登记。
(六)加强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行为的监管
由区工商分局加强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引导其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从事代理业务。对非法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代理的行为,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对以招商为名,无照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代理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在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活动中为申办人提供或者制作虚假登记材料的,要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整治违法招商广告
由区工商分局加强对各类经济园区广告制作发布的监管。对擅自以个人名义发布招商广告,以及广告内容中明示或暗示可垫资验资、可减免有关行政规费和提供税收优惠,承诺办照办证期限、结果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区工商分局要充分依托各类经济园区的管理力量,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不在注册地经营的企业实际情况。要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运用巡查、回访、函查、监控、年检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有违法记录企业、预警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九)完善企业资格审查
在建筑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部门除依法审查相关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外,还要加强对企业实有资本的审查,防止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企业中标。
(十)加大刑事追究力度
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案件移送、抄告制度,进一步明确刑事追诉有关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虚假验资数额较大、提供或伪造虚假证明和登记材料等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欺诈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出发,切实认清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整治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落实各项措施。
(二)建立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是本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区政府领导下,要建立统一的组织协调机制。整治的总体组织由区整规办牵头,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委、区招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并设立工作推进小组。工作推进小组以区工商分局为主,相关部门派员参加,承担整治的工作指导、具体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类经济园区主办单位是所办经济园区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对经济园区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加强自律,规范招商行为。凡发现有利用地方财政资金、贷款、集资资金为申办企业验资提供垫资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四)改进考核制度
各类经济园区主办单位要切实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切实改变层层下压考核指标,盲目追求企业发展数量的做法。在对各类经济园区及其负责人考核时,要把企业年检率、纳税申报率和案发率等列入考核内容。对违法招商、管理松懈的经济园区,要根据区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的审议,采取暂停招商、责令整改等必要的限制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自2006年11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到2007年9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各类经济园区主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认真查摆问题,积极整改和规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明确重点整治对象,严格开展执法,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
第二阶段:检查督促阶段(2007年4月至7月)。各类经济园区主办单位上报整治工作的情况。由区工作推进小组组织对各类经济园区主办单位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予以督导;对拒不整改和掩盖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迎接市工作推进小组对本区整治工作的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8月至9月)。由区工作推进小组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和评价,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上海市杨浦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杨浦区招商服务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