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2024-06-07
政策解读《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2024年6月7日,上海市统计局印发《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沪统规[2024]1号),同时《《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沪统字[2020]14号)同时作废。杨浦区统计局对《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开展政策解读,方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知悉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及本市修订或出台多部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等。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更加公平、合理,便民,高效,切实有效推动各级统计执法部
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效能。
二、主要修订的内容
1.《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更名为《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2.每种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前增加上位法规定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3.每种违法行为的裁量都适当增加了裁量因素,避免单因素裁量导致过罚不相当;
4.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等特殊裁量规则作了修订,新增《上海市统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三、适用对象和违法情形
1.适用对象:上海市统计局、各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各调查队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的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
2.适用违法情形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四)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九)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十)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2024版) 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