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011-10-10

杨府发〔2011〕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托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
  为加强本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研究重大医患纠纷的调解方案,推进有关的重大事项,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成立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司法、卫生的两位副区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区法院、区信访办、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长海医院、新华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杨浦分院、杨浦区中心医院等6家医院。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局。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区司法局牵头制定完善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的制度框架;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区卫生局牵头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赔付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区公安分局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对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调解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区财政局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二)建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建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调办”),设在区司法局。区医调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办法;
  3、制定并组织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4、组织、指导、督查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6、组织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工作;
  7、研究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8、总结、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9、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10、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建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其主要负责:对涉及本区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向区司法局、区卫生局报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患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区医调委的调解人员由经选聘的经验丰富的非在职医务人员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人民调解员等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组成。根据本区医患纠纷年发生总量的实际情况,区医调委目前暂配置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8名兼职人民调解员和2名文员,今后将视纠纷数量多少再对人员作相应调整。
  (二)动员社会多方参与纠纷化解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各街道、镇应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四、落实医调办和医调委的工作场地
  区医调办和区医调委的工作用房包括办公和业务用房,业务用房包括接待大厅、调解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等,设在杨树浦路1360号的区法院诉调中心内。
  五、建立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明确受案范围
  区医调委受理医患纠纷的范围:
  1、患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
  2、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
  (二)规范调解时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区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区医调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区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医患纠纷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三)依法公正调解
  区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担调查核实、纠纷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督促协议履行和回访当事人等相关工作。
  对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或疑难、复杂、重大的医患纠纷,区医调委应当经区医调办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可参考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赔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六、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一)调解不收费
  区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二)区医调办、区医调委、调解员经费
  区医调办的运行经费、区医调委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区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区医调办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区医调委的补助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和纸张等)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费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聘用经费、办案补贴;专家咨询费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医患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三方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营造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良好环境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举措。
  (二)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新格局
  一是要切实加强政府的领导。要把医患纠纷化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把握方向,加强保障,加大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从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角度做好各项工作。
  二是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必须按照“多方共建、多方共管、多方共赢”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切实发挥支撑作用,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
  三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的平台作用。要切实为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预留空间,重视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为医患双方之间的缓冲平台,减少矛盾激化,推动问题解决。
  (三)不断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纠纷
  要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建设,确保疑难复杂的医患纠纷能够引出医疗机构,进入人民调解的平台。要规范投诉管理,健全投诉制度,完善投诉程序,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妥善做好医患纠纷接待工作。要制定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要依托电视、网络、报刊、电台等各类媒体,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的主要精神,营造“有医患纠纷,找人民调解”的社会氛围。积极报道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个案,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成本低、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让广大群众了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受理范围、工作流程,引导更多的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同时,鼓励和动员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共同维护和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卫生 纠纷 意见